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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正式发布2018年立法有关计划


【发稿时间 :2018-01-24 10:35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我市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今年立法有关计划的具体项目。

《通知》要求,要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通知》指出,苏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了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省委对苏州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系统化思维,注重规律性把握,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我市勇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提供创新性、探索性、引领性的法制保障。

《通知》强调,要着力政府立法工作的机制创新。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任务的部门以及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业务骨干、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基础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二要大力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实践。在立法工作过程中,送审稿起草部门、后评估实施机关、审核部门都要深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与各地、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多层次、多领域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送审稿起草部门立法初稿完成后,要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等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布起草文本的同时应当公布起草说明等,便于社会各界深入参与立法工作。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三要加强政府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在立法过程中,专业性强、意见分歧大的立法工作,必须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充分进行论证,提出解决问题方案,供立法机关进行决策。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对于列入2018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列入调研计划的立法项目,在下一年度征集立法计划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初稿、起草说明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材料不齐全者一般不列入政府立法正式项目。《通知》要求,列入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送审稿起草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并附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启动合法性审核程序后,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立法依据对照表、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参考资料。对不符合立法要求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将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通知》还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财政局要及时落实后评估经费,按时足额拨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并在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通知》还对法制办的审核工作提出了要求。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市政府将送审稿审核任务批办给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以及起草工作程序进行审核。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工作规定,将立法过程形成的文本档案材料整理成档并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通知》明确2018年规章立法正式项目有三项,具体包括:《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修改)、《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7件规章的决定》。预备项目有四项,具体包括:《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改)、《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修改)、《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修改)、《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

《通知》明确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有十四项,具体包括:《苏州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制定)、《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制定)、《苏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制定)、《苏州市展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1]18号)》(修改)、《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苏府[2002]138号)》(修改)、《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苏州市客运出租轿车企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9]20号)》(修改)、《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苏府[2006]83号)》(修改)、《苏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意见(苏府[2007]173号)》(修改)、《苏州市科技技术奖励办法(试行)(苏府[2007]111号)》(修改)、《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主要任务分解表(苏府[2009]156号)》(修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修改)、《关于转发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4]76号)》(修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78号)》(修改)、《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52号)》(修改)。预备项目有八项,具体包括:《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苏府[2003]98号)》(修改)、《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苏府[2007]74号)》(修改)、《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苏府办[2005]65号)》(修改)、《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修改)、《关于做好市区60-90周岁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修改)、《关于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意见(苏府规字[2010]12号)》(修改)、《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修改)、《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15]7号)》(修改)。

《通知》明确2018年市政府规章后评估计划有四项,具体包括:《苏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地方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为《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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