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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制定说明


【发稿时间 :2017-08-15 10:44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关于《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制定说明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是对200510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修订。《办法》已于2017724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101起施行现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11日正式实施,全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63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两孩政策,需要对2005年我市制定的《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进行修改,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并保持一致,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市依法实施。同时对分散在各种文件中的相关计生服务、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奖励等政策进行梳理,统一全市执行标准,为政策的前后衔接,平稳过渡提供法制保障。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责任部门,在前期立法后评估及开展调研、召开行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73月,根据市政2017年下字455号办文单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卫计委上报的《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在对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进行多次集中审核修改的基础上,20176月,赴吴江区召开《办法》修订立法工作座谈会,再次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意见,并根据座谈会所提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的修订草案报市政府。20177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还依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部分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如:《办法》第五条删除了原来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规定。《办法》第七条删除了“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修改理由:全面两孩政策就是为了修正过去“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对此进行了删除。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国家、省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规定。

(二)增加了生育登记服务内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凭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居住证)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享受免费优生健康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

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夫妻未办理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再生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同时,删除了“夫妻为婴儿申报户口应向公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出示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修改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明确了生育登记内容、登记对象和登记地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三)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修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修改理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四)增加了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新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自20161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修改理由: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

(五)增加了人工干扰人口出生性别的禁止性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修改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保持一致。。

(六)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作了新规定。《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20161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修改理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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