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1月9日,苏州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17〕4号),向社会公布了废止149件、宣布失效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是围绕“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已过适用期限以及已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改革决策相抵触。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全部取消,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前以省政府统一公布的权力清单为准,并实施动态调整,现有的文件与当前改革要求相抵触。如《关于开展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及认定申报监管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相关规定,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属于达标表彰项目,应予以取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规定,不再进行省级以下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
二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如《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34号),其制定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再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不再进行拆迁许可听证。又如,《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府办〔2005〕46号),与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不一致,新规定是:“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不再是委托地税部门征收,而是征收主体直接改为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三是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政策所替代。如早期制定的苏州市人才政策系列规定,《苏州市青年职工岗位能手奖励暂行规定》(苏府办〔1998〕55号)、《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苏府〔2000〕1号)、《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苏府〔2003〕28号)、《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苏府办〔2003〕153号),这些文件均被2016年12月29日出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7号)所替代,原规定不再执行。
四是制定较早,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已成为“僵尸”文件。如《关于成立“苏州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的通知》(苏府〔1989〕64号)、《苏州市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实施方案》(苏府〔1995〕113号)、《苏州市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府〔1998〕43号)、《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规定》(苏府〔2008〕72号)等文件,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没有实际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建议将其废止。
五是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如《市政府关于批转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1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商业特色街区建设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8〕6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40号)等文件,所规定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均已完成,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六是文件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如《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苏府〔2003〕154号)和《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03〕162号),2010年,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属国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印发了《苏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府办发〔2010〕204号),规定监事会的其中的一项职责即履行苏州市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原有职责,监事会成立后,各市属国资公司不再设财务总监,原有的财务总监转成监事会主席。因此,已不存在国有独资企业中的账务总监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