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姑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是在路口停车,并让前方行人通过后才启动车辆,当时已让行人通过,并无违章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民警提供的在现场拍摄的执法视频、制作的查获经过,可以确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执法记录仪视频;2.当事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7日17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E51XXX的小型轿车在桐泾路——劳动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罚款50元并记3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执法记录仪视频;2.当事民警制作的查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从执法记录仪视频可见,申请人右转弯行至人行横道时,其左侧有两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并未停车让该两名行人先行通过,而是阻断行人行进路线自己先予通过。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5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