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9日所作的[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所作的[201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第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中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1.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时,时任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签订该份协议的经办人姓名、职务和级别。其中,《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是被申请人保存并向其公开的材料,该份协议中也确有经办人的签名,但其手中的复印件无法看清签名字迹,故被申请人拒绝公开协议上具体经办人姓名的理由不能成立。2.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作出[2001]20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文单》时,时任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姓名。被申请人作出的200号办文单载明的拟办意见,明确要求报赵主任、韩主任、吴总批示。其认为按照法定程序,200号办文单应有管委会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签字。故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与职务,于法有据。3.其要求公开对苏新国字(2001)44号《关于二建地块补交出让金的请示》作出批复时,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因《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中被申请人划拨8660平方米土地给苏州二建狮山分公司用于建造15层办公楼。事实上,苏州二建狮山分公司92年6月5日注册,6月9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后,苏州二建既未建造狮山分公司办公楼,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苏州二建狮山分公司在1993年4月8日就已注销。时隔9年后,苏州二建试图将涉嫌骗取的8660平方米划拨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即其房屋所在的狮山丽舍小区项目。在被申请人的持续关心下,新区国土分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苏新国字(2001)44号《关于二建地块补交出让金的请示》,该请示后经被申请人相关主管、分管领导批示后,新区国土局于2001年9月28日与江苏苏州第二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苏州市商品房经营公司)签订了苏新地让合(2001)第53号《土地出让合同》,按党政机关公文事务处理的正常程序,若没有被申请人当时主管、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的签字,相关函件不可能签发。故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领导的姓名与职务信息,合法有理。
第二,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信息本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现任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以及相关履历等都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栏中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之前管委会领导人的相关姓名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3.《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4.编号为92-19的《建筑设计-规划意见书》;5.苏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狮山分公司工商材料;6.(92)定字28号《征(拨)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书》;7.《补充协议》;8.[2001]请字20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文单》;9.被申请人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姓名以及经办人姓名、职务级别”,该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为内部信息。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履行某项行政程序,不是判断该程序形成的信息是内部信息还是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标准。故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于法有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2.[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贵单位在92年6月9日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NO92-19,时任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签订该份协议的经办人姓名、职务级别。2.贵单位批复苏新国字(2001)44号《关于二建地块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时任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3.贵单位批复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请字200号办文单,时任你单位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的姓名”之信息。
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2.[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3.《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NO92-19);4.[2001]请字20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文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级别,属咨询性质,其信息公开申请所指向的内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9日所作的[2018]1号《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