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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姑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稿时间 :2018-01-11 09:13 发布单位 :复议处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416日所作的320518198050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4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驾车前往苏州市立医院看望朋友,车开到医院门口时接到朋友电话,其想将车开到安全的地方停车接听电话,遂继续向前行驶,后在医院附近的一个小路口停下,车未熄火并开启右转向灯。正在与朋友通话时,交警出现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其按要求出示后交警即开具处罚决定,其向交警辩解系靠边接听电话,而且一分钟也不到,交警指出路边的交通标志,并说禁止停车。其认为其并非故意停车在路边,人未下车,车未熄火,车辆开启转向灯,地面上未见交通标线,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被树遮挡导致其未能看见,而且交警对此种情形应当口头警告较为合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其身份证明及机动车驾驶证;2.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3.手机通话记录截屏;4.照片;5.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74169时许,申请人将小型轿车停靠在苏州市道前街市立医院本部门口东向西方向的机动车道内,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机动车停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处理过程中,民警向申请人指出违法行为,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警告、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查纠、处罚过程均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申请人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核实该处路口设有明显的交通禁令标志和标线,设置的高度和大小均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存在误导驾驶人的情况,且从现场拍摄的执法视频、查获经过也证明了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的标志被遮挡的情况,经确认人民路与道前街路口设有明显的禁令标志,申请人反映的被遮挡标志系交管部门设置的提示标志,标志注明:“严管区域禁止停车等候违者罚款扣分”,该提示标志在市立医院本部道路沿线每隔十米设置一块,并非禁令标志。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执法视频;3.现场交通组织情况照片;4.查获经过。

经审理查明:

20174169时许,申请人周某将小型轿车停靠在苏州市道前街市立医院附近由东向西方向的机动车道内。被申请人民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后,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记3分。

另查明,申请人系由苏州市十梓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道前街路段,道前街路口设有禁止停车的禁令标志,沿线还设有注明“严管区域禁止停车等候违者罚款扣分”内容的提示标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周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执法视频;5.现场交通组织情况照片;6.查获经过;7.谈话笔录。

本机关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申请人其违法的事实、对其作出处罚的理由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并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并记3分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416日所作的320518198050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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