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不服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顾某不服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8日所作的320518198382700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其驾驶机动车在广济路由北向南左转进入金门路,后在金门路虚线处调头。途中未见“禁止掉头”及“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其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车记录仪视频(共3段)。
被申请人称:2017年10月8日16时4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EXXXXX的小型轿车沿金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门路与广济路路口时,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其民警依法查处。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00元并记3分,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3205181981424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禁令标志设置情况照片;4.执法记录仪视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8日16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苏EXXXXX的小型轿车在广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济路与金门路路口时,左转进入金门路,沿金门路由西向东行驶。
16时 41分许,申请人在行驶过程中掉头,沿金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门路与广济路路口时,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民警查处。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3205181981424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并记三分。
另查明,金门路与广济路至阊胥路路段施行的是限时段西向东方向单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模式(7时至22时),单行线起始端金门路与广济路路口设有明显的单行线交通标志,终止端金门路与阊胥路路口设有明显的禁令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3205181981424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2.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禁令标志设置情况照片;4.执法记录仪视频;5.申请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共3段)。
本机关认为:本市金门路与广济路路口设有明显的单行线交通标志,金门路与阊胥路路口设有明显的禁令标志,表明该路段是限时段西向东方向单向通行的交通组织模式。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申请人驾驶小轿车在限时段内沿金门路由东向西行驶,确已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另,从申请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见,申请人驾车从广济路左转进入金门路时,应当看到广济路与金门路路口设置的单行线交通标志。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3205181981424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