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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3期(总第171期)


【发稿时间 :2016-05-20 10:10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3期(总第171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320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苏府〔20161号)…………………………………………………………………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16号) ………………………………………………………………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27号)………………………………………………………………1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府〔201632号)………………………………………………………………15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3号) ……………………………………………………………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苏府办〔201623号)…………………30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34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2月大事记………………………………………………………35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3Total 171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March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Key Task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harity in Suzhou Municipality………………(1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Work of Serving Rural Migrant Workers……………………………………(4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Annual Legislative Plan in 2016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10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15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Temporary Assistance………………………………………………………………………………(1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2016-2020) on Carrying out the

Youth Campus Football Activities in Suzhou Municipality ………………………………………(30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34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February 2016………(35

 

 


 


关于印发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苏府〔2016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落实任务,结合《关于支持推进现代公益“大慈善”发展的意见》(苏委办发〔201441号),现就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运用“+慈善”的方式,拓展创新载体形式,积极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到2020年,“人人慈善、全民公益”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信息公开及时透明,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融合中作用明显,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保持全国慈善七星城市荣誉,使之成为苏州“善爱之城”的重要名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广泛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1.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开展志愿服务。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文明办)

2.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和家庭、个人、志愿者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互助互济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4.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公益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5.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责任部门:市民宗局、市民政局)

6.深入开展“苏州慈善月”,通过拓展理念、集聚力量、对接资源、营造氛围,传播慈善文化、创新发展模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将其打造成践行“善爱苏州”,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整合平台。(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慈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鼓励支持社会捐赠。

7.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实现街道(乡镇)慈善超市100%全覆盖,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努力实现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8.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公益众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

(三)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9.加强布局合理、层级多元、覆盖社区的慈善组织网络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实行直接登记。各市(区)发展扶贫、济困、教育、医疗、见义勇为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等专业慈善组织;各街道(乡镇)都建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各城乡社区拥有2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努力实现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8个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10.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公益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多种方式为基层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1.支持引导社区居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社区(或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12.进一步推进联合型、枢纽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组织建设,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至2016年底前,市和各县(市、区)参照省慈善联合会的模式,完善各慈善总会联合型、枢纽型慈善组织功能,积极发挥其支持协调、联动互动、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3.发挥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

14.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15.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

16.建立民政、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7.建立民政等部门和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18.加大信息公开,在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完善慈善工作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结合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居民进行求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经信委)

(六)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19.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强慈善组织的登记和监管,对发现违规使用慈善款物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慈善募捐活动和劝募场所的管理,禁止非法募捐,规范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慈善募捐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分层次对各级慈善组织进行监管,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市容市政局)

20.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对慈善款物的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行、指导慈善组织通过组织网站或经民政部门登记认可的信息网站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实行以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主要内容的慈善组织年审和抽查制度,抽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并每年抽查面不少于3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

(七)鼓励创办慈善福利机构。

21.充分发挥慈善福利机构在养老、扶孤、助残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2.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探索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保险产品与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

(八)强化慈善工作统筹保障。

23.加强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公共财政、彩票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明办)

24.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大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实行激励机制,设立“苏州慈善奖”,对慈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市广电总台)

25.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重视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培养。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进高等、大中院校开设慈善课程,设立相关专业方向,为培养慈善事业专业人才提供良好基础。(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6.深化慈善工作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慈善联席会议职能职责及相关工作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任务督查,进一步增强和完善联席会议功能。(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对慈善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精心组织。涉及任务分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清单,制定实施方案,提出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有序推进。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切实承担牵头职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协办部门要有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协商有关单位确定。对各项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市民政局负责对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定期通报。同时,及时掌握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4

 

 

 

关于进一步推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1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新市民的典型代表群体,是苏州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系,对于苏州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为农民工服务的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结合苏州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快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让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谱写好伟大中国梦的苏州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包容和谐、公平对待。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进一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布局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布局,引导农民工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主要目标。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保持在90%以上,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基本技能职业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收入稳步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二、着力完善农民工就业创业培训机制

(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活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将农民工列为创业政策扶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开业扶持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小额创业贷款等扶持。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简化创业行政审批管理。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帮助农民工解决创业难题,整合发展一批创业园。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健全农村信息、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负责)

(六)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效性。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定期发布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目录。切实提高农民工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岗前或在岗农民工每年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示范基地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利用帮扶专项资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为困难农民工提供专项就业培训服务。以农民工为培训重点对象,深入实施“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和“家政服务工程”。加强与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扩大定单、定向、定点培训规模。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区域大力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经济技术创新和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吸引广大未能进入普通高中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文化及技能教育,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开设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涉农专业,培养新农村建设的接班人。加强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终身教育学分制改革,建设学分银行,构建城乡继续教育体系,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机制

(八)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可采取灵活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送法活动”、“规范用工培训活动”和“春暖行动”三大主题活动,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实施违法事项社会公布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高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加大重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将企业欠薪事项列入市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并依法纳入政府征信平台。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领域建立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中小(租赁)企业为缴存主体,工会管理的工资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健全因企业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拖欠职工的基本生活。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督促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收入在适当水平上。(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负责)

(十)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以每年“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为平台,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区、农民工从业人数较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高危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企业负责人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防护意识。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重点查处企业在体系建设、现场管理、危害检测、员工体检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每年在全市选择23个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突出抓好职业性化学中毒防治、高危粉尘控制、生产性噪声控制3类职业病危害的控制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为农民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加强处置企业员工职业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安全健康的各类投诉举报,畅通中国苏州网、电话与12345联动等多种形式的举报、投诉渠道。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排查监测预警制度。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综合效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快速有效查处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定期、不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打严治专项行动,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纠处。强化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社会共治,发挥社会民众和社会组织参与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机制。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绿色通道”,优化仲裁受案程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调处机制。加强企业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发挥。强化对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讲座、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进一步发挥“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咨询热线作用,加快网上法律援助申请的开发和使用,不断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和网络。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中心以及村、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工作站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便捷的优势,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农民工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纠纷等申请,免予或者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推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巩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加强农民工、外来人口聚居区的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市司法局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四)统筹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构建以法律为后盾、规范化的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地方性规章条例的建设,提高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层次。加强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医疗权利。加快推动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探索建立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服务区制度,规范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满足外来人口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公平有序入学。启动开展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及积分入医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完善农民工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建立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的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农民工享受基本服务的可及率。逐步拓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范围和项目,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其健康素养。加强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结核病减免治疗政策。(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采用政府和政府机构投资建设、企业自身投资建设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三种模式,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组织推进力度和货币补贴力度,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建设、筹集、租赁管理等,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给予政策倾斜。通过开展新市民积分制度试点,以租赁补贴形式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扩大货币保障的覆盖。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户籍管理规定,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与入户政策的有机结合。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户籍管理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新手段,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调整资源合理配置,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九)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建立各级联动的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局分别会同市委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二十)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员依法参与居住地居(村)委会换届选举权利,支持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一)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提升工程,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根据农民工人员居住分布、年龄结构和文化需求,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采取固定服务与流动服务的方式,加快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覆盖外来人口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惠民活动,加快推进城市“10分钟文化圈”,建立以人口聚集程度为依据、城乡一体的设施布局原则。建设好“苏州市未成年人流动图书大篷车”,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生的阅读需要;统筹实施系列品牌文化惠民活动;开展免费文化培训,带领更多的农民工走进文化、享受文化。到2020年,全市人均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0.4平方米;全市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24小时自助图书馆达到100个,“网上借阅社区投递”服务点100个,图书流通点400个;100%行政村、社区建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图书馆服务网络。(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着力健全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十二)加大农民工工作协调力度。各地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地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正常开展工作,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发挥群众团体服务农民工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重点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项目、物流(快递)、餐饮住宿、家政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扩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逐步完善农民工“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会员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制度。持续开展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进一步完善“结对+接力”的工作机制,保证关爱团队与受助学校、个人的双百结对率。加大对各级团组织、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行动项目的支持和指导,保证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品牌项目的常态化推进。(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强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优秀农民工的典型事迹,使关心关爱农民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29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

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62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已于2016217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当前我市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立法工作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为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服务,为提高全市人民福祉服务,使政府立法工作始终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相衔接,与人民群众需求相呼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要坚持立法为民,要从重视和保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出发,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坚持做到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智于民,使每一项政府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遵循自然规律、反映群众诉求、受到社会拥护、得到切实贯彻,为建设现代化的新苏州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着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本领域专家、具体业务骨干和有一定立法工作基础的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送审稿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质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有序开展评估工作。二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渠道。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起草部门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起草的文本和起草说明等,便于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起草、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立法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三要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区和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中涉及重大行政争议的,起草单位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并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业务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统一的,应当将不同意见和理由同时送审,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送审稿起草过程中涉及新制度创立、原有政策作调整的,还必须开展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四要健全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及拟提下一年度立法建议的项目,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实践,深入分析论证立法的总成本和总效益,综合考量立法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立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过程成本和立法后实施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

三、严格落实政府立法各项要求

对于列入2016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起草单位要努力提高起草质量,按时向市政府上报申请审查的请示、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立法对照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听证会笔录或者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相关材料。起草说明要对立法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还应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审稿要力求做到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不符合本通知各项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将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施机关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在3月底前组织成立评估机构,在10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立法工作程序进行审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将起草全过程材料整理成档并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研究后评估报告。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经充分调研论证、形成成熟送审稿的立法预备项目,起草单位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调整为正式项目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等进行论证。条件成熟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

各地、各部门对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

2.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229

 

 

附件1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

 

序号

送审稿起草单位

   

报送时间

一、正式项目

 

1

市人社局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10

2

市旅游局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废止)

510

3

市城管执法局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废止)

510

4

市妇联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610

5

市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910

二、预备项目

1

市住建局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修订)

三、调研项目

1

市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

2

市环保局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3

市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

4

市民政局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

 

序号

     

起草单位

报送时间

一、正式项目

1

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

市公安局

310

2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修改)

市民防局

310

3

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710

4

苏州市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局

610

5

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市国土局

510

6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社局

510

7

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发改委

410

8

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410

9

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910

10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办法(修改)

市质监局

810

二、预备项目

1

苏州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2

苏州市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三、调研项目

1

苏州市公共视听载体播出活动管理办法

市文广新局

 

 


附件3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

评估实施单位

   

一、规章后评估计划

1

市教育局

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

市水利局

苏州市供水办法

3

市司法局

苏州市人民调解办法

4

市工商局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5

市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6

市交通局

苏州市航道管理办法

7

市质监局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8

市住建局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9

市住建局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

1

苏州海关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

市市容市政局

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

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府〔20163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优化区域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保持房地产用地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商品住宅供应偏紧、库存较少的区域,增加土地供应量;在商品住宅库存量较高区域,控制土地供应量。同时,加强出让后土地管理,建立跟踪警示机制,对取得土地满一年未开发的予以书面警示,满两年未开发的坚决依法收回,加快土地开发上市。目前,针对市区商品住宅去化期较短的情况,要适时调整供地计划,加快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不含吴江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三、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不含吴江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申报价格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四、建立市场平准房源机制。市区(不含吴江区)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房、安置房源,确定扎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剩余房源,按照现房、期房销售条件完善有关手续,根据市场情况,作为平抑市场房价房源分批投放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化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管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六、全面清查金融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P2P、小贷公司以及涉及众筹买房、首付贷或其他涉及高杠杆房贷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相关企业名单、数量、产品模式;查处银行机构资金变相流入首付房贷情况,限制商业银行间利率竞争及与房产中介违规合作行为,加强贷款人资格审查,清理首付贷等场外加杠杆模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七、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住建、国土、规划、物价、工商、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规展销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要严格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当年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八、提高市场动态监管水平。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过程数据综合分析,科学调节全市土地供应规模和开发建设进度。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定价,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完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货币资本金分类监管和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品房开发建设、预售许可、交付查验和备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九、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及相关信息公开,科学制定全年土地供应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倡导理性消费理念,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市、区要切实履行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

各市及吴江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318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6


 

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贯彻落实《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各级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四)制度衔接,合力救助;

(五)政策公开、公平,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卫生计生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包括因火灾、爆炸、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低保边缘(重病、特残)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

(五)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少于12个月以及连续稳定就业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七)在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八)突发事件非当年发生的;

(九)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依申请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及时送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时,书面声明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填写《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或者《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突发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当地二级甲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院结算凭证;交通事故受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事故证明,保险机构已经理赔的应当提供理赔凭证;由公安部门调处的人身伤害者申请救助时,应当提供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证明,以便了解求助者是造事方还是受害方;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应当及时补齐有关材料。

非本地户籍持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社保缴纳材料,或者提供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就业证明和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个体经营人员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提供可以证明稳定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证。

(二)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的,由证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受理时,应当将户口簿(居住证)、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三)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事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在市区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苏州市救助站(苏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主动发现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随机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工义工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在执法管理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及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况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收入、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开支等因素。家庭收入的核对与计算,参照《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对象,在审核收入的同时审核财产,按《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有关财产规定执行。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持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实施分类办理:

1.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户籍居民相同程序审核审批。

2.救助金额较大的临时救助申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视情况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或者由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3.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承担非本地户籍持居住证人员临时救助工作的,参照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程序及内容实施。

(四)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备案。各市、区也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所导致损失的大小,明确区分审批权限和救助资金来源。姑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得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

(五)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或者以非当年突发事件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

(六)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七)临时救助资金全部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并且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低于低保标准的,可以视为金额较小的救助;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分担,并且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可以视为金额较小的救助。

第十三条  紧急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先行预支救助;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情况紧急,主要指需要迅速中止事态发展和实施紧急抢救的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家庭,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时限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各类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资金发放等材料,参照《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属于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应当是以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姓名开户的账号;小额临时救助和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救助金应当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特残救助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八条  领取救助金时,被救助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签字(盖章);各级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对象、金额登记造册。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遵循“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定位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突发事件后续影响持续时间、家庭原经济状况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分一次性救助和定期定量生活救助两类。

对于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实施一次性救助;

对于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地户籍的特殊人员,为帮助其解决寻找就业期间的临时生活困难,实施定期定量生活救助。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

(二)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实际支出;

(三)同一事件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若多级政府、多个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或者6个月的低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标准,月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低保标准的80%。连续救助或者一年内累计救助不得超过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不予实施定期定量生活救助:

(一)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拥有汽车或者大型农机具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家庭成员出国的;

(五)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临时救助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经济适用房的;

(六)申请临时救助之前一年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七)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或者具有有价证券买卖等投资行为的;

(八)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九)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活动的;

(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不能享受定期定量生活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探索根据积分来划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有积分的申请对象,可以根据“社会贡献类”分值适当提高其救助水平。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网络体系和民政、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市容市政、卫计等部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形成困难群众以及高风险家庭登记造册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应对处置责任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利用当地“12345”公益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咨询政策、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或者社会管理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二十六条  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持续优化保险产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各类商业保险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逐步、稳妥将非苏州市户籍常住人口纳入相关商业保险范围,扩大“救急难”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辖区常住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筹措,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临时救助需要适时加大资金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姑苏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财政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民政与卫计委、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开监督机制。临时救助应当做到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临时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机制。将临时救助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追回其冒领款物。在冒领款物没有退回前,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临时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村(社区)集体经济承担的,救助条件、申办程序、信息公开等,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向辖区居民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小额)

3.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大额)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5

 

 


附件1

 

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致困原因

□交通事故  □火灾  □溺水  □爆炸  □突发大病  □伤害

□其他             (说明情形)

导致损害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救助范围

□家庭     □个人

申请人类别

□特困 □低保 □低保边缘重病 □特残 □重残 □低收入 □非低收入

         

分 类

申请人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劳动能力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重病病种

 

 

 

 

 

 

户籍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状况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

 

以上信息真实,愿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情况

救助对象(委托人)于                    日通过(现场/银行)领取临时救助金         元。                              

 

救助对象(委托人)(签章):         救助对象(委托人)(联系电话):

 

 

旁证人(签章):                 旁证人联系电话:

说明:1.镇(街道)审核意见参考:“经审核,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发放临时救

助金**元。上报审批”、“经审核,反映情况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上报审批”。

2.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参考:“经审查,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元”、“经审查,不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不予批准”。

3.老年人、未成年人、智力(精神)障碍等对象现场领取现金时,需有旁证。


附件2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小 额)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家庭人口

 

申请人

照片

身份证号

 

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致困原因

□交通事故  □火灾  □溺水  □爆炸 

□突发大病  □伤害  □其他         (说明情形)

导致损害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救助范围

□家庭     □个人

申请人类别

□特困  □低保  □特残  □重残  □低收入  □非低收入

         

申请人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劳动能力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重病病种

 

 

 

 

 

 

户籍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状况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

 

以上信息真实,愿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章):                                 

居住证所在镇

(街道)审核

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居住证所在县

民政局审批

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情况

救助对象(委托人)于                    日通过(现场/银行)领取临时救助金           元。                              

 

救助对象(委托人)(签章):        救助对象(委托人)(联系电话):

 

 

旁证人(签章):                  旁证人联系电话:

说明:1.镇(街道)审核意见参考:“经审核,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发放临时救

助金**元。上报审批”、“经审核,反映情况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上报审批”。

2.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参考:“经审查,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元”、“经审查,不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不予批准”。

3.老年人、未成年人、智力(精神)障碍等对象现场领取现金时,需有旁证。


附件3

 

非苏州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大  额)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家庭人口

 

申请人

 

身份证号

 

电话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致困原因

□交通事故  □火灾  □溺水  □爆炸 

□突发大病  □伤害  □其他           (说明情形)

导致损害

□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

救助范围

□家庭     □个人

申请人类别

□特困  □低保  □特残  □重残  □低收入  □非低收入

         

 

申请人

家庭成员1

家庭成员2

家庭成员3

家庭成员4

家庭成员5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劳动能力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重病病种

 

 

 

 

 

 

户籍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就业状况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

 

以上信息真实,愿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签章):                                 

户籍地所在县民政局审核

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居住证所在镇(街道)审核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居住证所在县民政部门审批意 见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情况

救助对象(委托人)于                    日通过(现场/银行)领取临时救助金           元。                               

 

救助对象(委托人)(签章):       救助对象(委托人)(联系电话):

 

旁证人(签章):                    旁证人联系电话:

说明:1老年人、未成年人、智力(精神)障碍等对象现场领取现金时,需有旁证。

2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家庭情况的审核工作,主要是对申报信息进

行核实,并将申请人反映的突发事件在原户籍地享受救助情况进行详细表述。

3镇(街道)审核意见参考:“经审核,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发放临时救

助金**元。上报审批”、“经审核,反映情况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上报审批”。

4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参考:“经审查,批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元”、“经审查,不符合

临时救助条件,不予批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府办〔20162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5

 

 

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

实施意见(20162020年)

 

足球运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提出要“把校园足球作为扩大足球人口规模、夯实足球人才根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程”。发展和振兴青少年校园足球,对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青少年体魄强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实现体育强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开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良好的青少年足球运动氛围。近年来,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事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有所提高,发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长期以来,教体结合、全面推进、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为进一步加快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我市成功创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区)1个,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80所,属江苏之最。注册的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员1000余名,正在从事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的D级及以上教练员100余人,青少年校园足球指导员20余人,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110余人。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青少年足球运动的普及和竞技水平的提高,科学指导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根据《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青少年校园足球振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坚持立德树人,遵循足球发展和教育规律,切实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坚持改革创新,加强教体融合,推动我市青少年校园足球运动全面、深入、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青少年校园足球事业。

2.立德树人,以体育人。遵循青少年成长和教育规律,发挥足球的育人功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使参与足球运动成为体验、适应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

3.普及基础,注重提高。加强推广普及,着力扩大青少年校园足球参与人群,以普及促发展,以发展促提高,不断提高我市青少年足球的竞技水平。

4.教体融合,合作共建。教育部门牵头,与体育部门密切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加强统筹协调,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渗透融合,形成发展合力。

5.创新机制,形成特色。深化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创新校园足球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模式。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足球发展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学生广泛参与、运动水平不断提高、教学体系科学、竞赛机制完备、保障措施有力的苏州特色青少年校园足球可持续发展机制。

普及程度显著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足球活动,学生广泛参与,校园足球人口不断扩大。创建200所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注册校园足球运动员4000名。形成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为引领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格局。

运动水平不断提高。优化选材方式,强化梯队建设,注重运动员技术能力和意志品质的培养。做好顶层设计,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创建校、区、市青少年代表队。争取苏州青少年足球运动竞技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教学体系更加科学。把足球作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的必修内容,形成以课程为引领的科学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教学体系,校园足球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竞赛机制更加完备。形成市、县、校三级联赛制度和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竞赛体系,实现各级校园足球比赛序列的有效衔接。

保障措施更加有效。场地设施更加完善,每所学校至少有一片适合开展校园足球的场地,每个市、区至少有二片可供青少年校外足球活动使用的标准场地;建立健全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师资队伍培养制度,完成每所学校至少12名校园足球专、兼职教师的一轮培训;建立完善的足球特长生升学政策与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合理布局,加快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建设。各市、区按照“1所高中、3所初中和6所小学”比例创建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创建1所职业高中足球特色学校、2所足球特色幼儿园,布局结构要科学合理并有效衔接。直属及各市、区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均要有各学段的名优学校,名校办名队。

(二)课程引领,加强校园足球教学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足球作为学校体育课的必修内容。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足球课程体系,制定各学段足球技能学习内容和评价标准;每周每班不少于一节足球课,不少于三次以足球为主要内容的课外活动;必须成立校足球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积极参加上一级组织的赛事;全校不少于50%的学生经常参与足球活动并掌握相应的足球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校园足球文化建设,让足球活动融入学生生活,扎根校园。

(三)不断创新,完善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市、县、校三级联赛制度和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竞赛体系,积极探索各级校园足球比赛序列的有效衔接。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积极开展校级足球联赛,做到班班都有足球队。各市、区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各级联赛。

(四)融合发展,鼓励开展校外足球活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创办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等校外足球活动组织,举办青少年足球系列比赛。一方面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引进社会专业人才培训师资,参与校园足球训练,另一方面学校要为校外足球活动提供支持。加强管理和评估,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参与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准入制度。鼓励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加强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共同推进校园足球的发展。

(五)制定措施,形成促进足球特长生学习成长激励机制。完善小升初、初升高配套的招生政策,激励青少年长期积极参加足球学习和训练。建立优秀青少年足球人才的成长档案,将学生足球学习、训练、比赛及足球运动技能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逐步完善提高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足球项目的内容和分值标准。出台优秀足球运动员的认定办法,畅通优秀足球运动员的升学通道,依托本地高校资源,开展校园足球特长生的培训和升学指导工作。

(六)强化师资,加快青少年校园足球队伍建设。调整体育教师结构,制定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足球教师。自2016年起,每年柔性引进4050名从事校园足球训练竞赛的专业师资和一定数量的高层次紧缺型专业人才。规范培训体系,依托本地高校资源,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分阶段、分层次加强对足球行政干部、足球教练员、基层校园足球指导员及足球裁判员的培训,并把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每所学校至少有一名校园足球指导员,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足球教师和一名D级及以上教练员、一名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

(七)加强交流,不断提升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水平。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国外优秀俱乐部的合作,每年引进23名高水平足球外教,以点带面,提升我市足球教师和教练员的教学水平。推荐优秀足球教师出国深造,学习借鉴先进的青少年足球管理模式和现代足球理念,逐步形成具有苏州特色的校园足球发展体系。

(八)众人拾薪,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宣传推广。广泛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兴网络媒体等媒介的力量,积极宣传青少年校园足球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参与校园足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及时总结各地开展校园足球的好思路、好经验和好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全方位营造推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浓厚氛围。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市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教育局、市体育局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将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和公共体育服务内容。

(二)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经费保障。加大政府投入,优化教育投入结构,提高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市、特色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各市、区财政要有机结合体育彩票公益金加大投入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筹措机制,多渠道地有效利用社会资金设立校园足球发展基金,增加投入,统筹解决教练员、裁判员的聘用、培训和校园足球的办赛、参赛、奖励、培训等经费问题,并实现资金归口管理、集中使用。

(三)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保障措施。对各级各类学校足球场地、设施进行专项评估,加强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保险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校园足球活动意外伤害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学生运动意外事故第三方调解机制。

(四)制定工作细则,加强督导评估。建立青少年校园足球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细则。定期对学校落实《关于深入开展苏州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把结论作为教师和学校评优、评先的依据,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223日:

免去孙坚烽同志市农村干部学院副院长职务(另有任用)。

2016223日:

吴敏同志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平荣祺同志任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2016223日:

免去孙建平同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639日:

李京生同志兼任市公安局督察长;

张跃进同志不再兼任市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2016317日:

免去赵瑞龙同志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2月大事记

 

1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市政协主席高雪坤分别走访慰问部分老干部和高层次人才。市领导周向群、王少东、陆新、王翔、盛蕾,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等参加走访慰问。

●全市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朱民、王少东等出席会议。

●“品牌筑梦  苏州骄傲”2015年度市“十大自主品牌”和“十大公共服务平台”颁奖典礼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为获奖企业颁奖,市领导徐明、徐国强、徐美健、姚东明等出席活动。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姑苏区走访慰问部分困难家庭。市领导杨晋、王鸿声等参加走访慰问活动。

●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曹新平、朱民、陆新、王翔、徐惠民、盛蕾、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等分别率队走访慰问我市部分困难群众、社会福利机构、经济薄弱村等。

2 市委市政府召开老干部迎春座谈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曹新平、徐美健等出席座谈会。

●市委市政府召开双拥迎春茶话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王少东、杨晋、盛蕾、俞杏楠等出席会议或参加走访活动。

●市政府召开春节期间“烧头香”活动安保工作会议。市长曲福田作专门批示,副市长张跃进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江南水乡古镇申遗工作座谈会。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市领导朱民、盛蕾走访慰问我市民族宗教界代表和市级民族宗教团体。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检查南环桥批发市场节前保供工作和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全省人居环境改善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3 十一届市纪委六次全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率市相关部门赴昆山调研。市领导游膺、徐惠民,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党政慰问团看望慰问武警苏州支队、苏州消防支队、武警苏州警卫处以及73676部队官兵。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参加走访慰问。

●副市长王鸿声、张跃进分别率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副市长陆留生走访慰问困难群众。

●国家进出口银行总行行长刘连舸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俞杏楠陪同调研。

4 新区一中新疆班举行春节团拜会。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团拜会。

●副市长王鸿声走访慰问吴门桥街道、友新街道结对困难家庭。

●副市长盛蕾率队赴解放军100医院、江苏海警支队、61728部队、省预备役某部走访慰问。

●全市规划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5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宗教场所检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盛蕾陪同检查。

●市各界人士团拜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张跃进、盛蕾、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出席团拜会。

●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率队检查节前条线安全生产工作。

6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医院、环卫、供电、交警、轨交等单位看望慰问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劳动者。市领导王少东、张跃进、徐美健、陆留生等参加走访慰问。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西园寺、灵岩山寺检查“烧头香”活动安保工作。副市长张跃进、盛蕾,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检查。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陪同吴仪同志考察东山陆巷古村。副市长盛蕾陪同考察。

8 副市长张跃进走访慰问市反通信网络诈骗中心并召开座谈会。

12~17 副市长俞杏楠出访印度。

14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作风建设暨绩效管理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出席会议。

●苏州工业园区召开2015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出席表彰大会。

15 全省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赴武汉参加全国旅游厕所工作推进会。

●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张跃进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徐美健陪同国务院外贸调研组赴吴江调研。

●副市长陆留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自来水应急保供工作。

15~16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来苏调研外贸工作。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石泰峰,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王翔、浦荣皋、徐明、盛蕾、徐美健等分别陪同调研和参加座谈会。

16 省委书记罗志军在苏主持召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座谈会。副市长徐鸣,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参加座谈会。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苏州溶剂厂原址北区污染场地土壤治理技术方案。

17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苏州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修改草案)》《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实施方案》,听取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大会筹备情况、政府系统承办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案工作打算和苏州国发集团拟投资汉德工业4.0促进基金事宜相关情况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张跃进、盛蕾、徐美健、陆留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2016年全市重大项目春季集中开工活动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王少东、浦荣皋、徐明、游膺、张跃进、徐惠民、盛蕾、徐美健、陆留生等在高新区主会场或各地分会场出席活动。

●高新区举行2015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王少东、浦荣皋等出席大会。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申报方案。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参加会议。

●市长曲福田会见澳大利亚驻沪总领事梅耕瑞一行。

●绿地集团董事长、总裁张玉良来苏考察。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张玉良一行。

18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率我市党政代表团走访慰问东部战区、南京军区善后办、第一集团军、江苏省军区和武警江苏省总队。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杨晋、盛蕾等参加走访慰问活动。

19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作批示,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交通银行总行行长彭纯来苏考察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彭纯一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见。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苏州高新区调研。市委常委、高新区工委书记浦荣皋,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就我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工作开展调研和座谈。

●副市长王鸿声赴昆山调研第29届汤尤杯羽毛球赛筹备工作。

20 苏州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扩大试点至全市范围政策宣讲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相城区调研。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2027 副市长张跃进分别召开两次城管委工作例会,研究五项治理以及五项治理提升工程实事项目有关工作。

21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张家港市、吴中区调研。副市长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22 市政府与苏州大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名城名校工作。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常熟市调研。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政府召开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市宣传部长暨市文明委会议召开。市领导徐明、王鸿声出席会议。

●副市长陆留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工作。

23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太仓市调研。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有关事宜。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全市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召开。市领导王少东、王鸿声出席会议。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司长马纯良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第五届苏州民间工艺家颁证会议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苏州机场规划工作。副市长陆留生、俞杏楠出席会议。

24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吴江区调研。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曹福龙、张跃进出席会议。

●全省开放型经济工作座谈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

●副市长陆留生率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轨道交通2号线延伸线建设工作。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吴中、相城规划工作。

25 财政部纪检组长莫建成来苏调研指导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莫建成一行,市领导周伟强、王翔参加会见或陪同调研。

●市长曲福田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姑苏区调研。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全市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仪式举行。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出席签订仪式。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暨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张跃进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全市外贸外资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赴安徽省合肥市考察学习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副市长陆留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府召开市航道重点工程推进会。副市长陆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韩国驻沪总领事韩硕熙一行。

26 市委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各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副市长王鸿声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全省慈善总会会长座谈会在张家港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座谈会。

●市保健委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赴南京参加全省科技奖励大会和全省工业经济工作会议。

26~27 国家发改委综合司司长程建林来苏调研就业形势和经济运行情况。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程建林一行。

27 全市金融工作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国土部原副部长胡存智来苏调研新能源汽车工作。市长曲福田会见胡存智一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见。

29 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周伟强、陈振一、高雪坤、朱民、王翔、浦荣皋、徐惠民、徐美健出席大会。

●副市长王鸿声赴南京参加省委教育工作座谈会。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曹福龙、张跃进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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