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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4期(总第172期)


【发稿时间 :2016-06-06 00:15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4期(总第172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420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20162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府〔2016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

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64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46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3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4Total 172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ril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Certain Policie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ftware and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Provisions on Internal Audit Management in Suzhou Municipality……………………………()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Opin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in 201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Price

Control Target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2016………………………………………………()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Acceler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ing Mod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orwar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Using the Entrepreneurship Leading Funds

in Suzhou City……………………………………………………………………………………()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March 2016………()

 

 


 


印发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府〔20162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37

 

 

关于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为促进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更高层次上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以及《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行动计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财税政策

第一条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二条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三条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五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条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十二条 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扶持资金在现有财政资金中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三条 依托各级地方产业引导基金,吸收社会资本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对接国家和省相应基金落户苏州,用于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着眼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全产业链,对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第十四条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第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有成长性、轻资产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期限6个月以及上的贷款提供增信。与市政府设立的信用保证基金实行风险共担,且共担比例按信用保证基金、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652015实行。

第三章 创业创新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金慧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各项专利作为衡量一个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之一。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精。对获得“苏州市优秀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1亿、5亿、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300万、500万元,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

第十九条 鼓励联合创新。鼓励企业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创新合作模式,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联合创新,成立企业联合研发中心。对批准加入“江苏省信息产业企业联合研发中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联合研发并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创新。鼓励初创型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创业创新联盟,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重点帮助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财务管理、开展法律援助等,对新设立的“创业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传统行业的企业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对到帐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实施项目评审,鼓励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业态发展,重点支持一批优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苏州行动计划”的实施,对改造、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重大集成电路封测项目。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自主项目的研发,企业在芯片开发时的首次流片费用,包括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和多项目晶圆(MPW)以及测试验证费用给予补贴。年度项目指南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在苏州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教育,对考核命名的“苏州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苏高校、人才培训基地和企业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培训。对开展《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推广《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的培训机构和企业,按培训人数和通过率给予补贴。

第五章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系统集成(SI)、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SO20000)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工作。对通过SI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ITSS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和建设覆盖全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对产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加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市场推广,提高苏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利用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楼宇和工业厂房,用于发展软件开发、动漫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和信息服务业,走专业发展、特色发展之路,加强产业集聚,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具有成长性的特色产业园区给予扶持,用于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涉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均需在苏州注册,优惠政策如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或与国家、省相关政策重复享受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府〔20117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府〔20164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属国资公司,各金融机构:

《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45


 

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下同)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领导和监管

第五条 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苏州市、县级市(区)审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属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规程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表、工作总结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审核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或者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对被审计对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移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提出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建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限。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本部门、本单位和各级审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行使决策权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26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苏州市内部审计规定》(苏府〔1996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65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412

 

 

苏州市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中心任务,贯彻食品安全战略,落实“四有两责”,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十三五”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发展开好头、起好步。

二、具体目标

(一)全市食品抽检率达到4.6批次/千人,提高监测预警问题发现率,问题处置率100%

(二)地产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分别达96%98%98%以上;

(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案件查办率(案件数与监管主体数量对比)达到2%

(四)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9%以上;评定结果公示率100%

(五)市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远程监控覆盖率100%

(六)发挥123311234512315等举报投诉网络作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应急处置率达100%。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上年。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

1.加强市、区监管机构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性,各市、区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加大对食品监管工作的投入,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强化基层监管人员配备,真正把力量配优、配强、配到位,确保有足够的力量和能力履行食品监管职能。各市、区要切实把食品安全作为县级机构综合执法的首要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人员力量,加强能力建设,抓实抓好食品监管各项工作。

2.严格落实“两责”。在食品安全监管上落实好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项责任,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力度,开展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检查。大力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积极推行监管责任“上墙”,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结合落实“三分监管”、量化分级、信用分类等监管措施,明确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提高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抽检方案,落实日常抽检计划,明确抽检频次和覆盖率,加大对蔬菜、水果、肉类等重点品种中农兽药残留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产品中添加剂滥用等监督抽检力度,将“两责”切实落到实处。

3.发挥食安委综合协调作用。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全面统筹协调,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综合协调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制度和机制,强化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食安办要调整充实力量,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配备12名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定期补充和调整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

(二)加强日常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4.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监管。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根据《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意见》,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统一产地准出管理,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机制。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加快屠宰行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和扶持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

5.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完善食品生产分类监管,以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大型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为重点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力度。加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日常监管,扎实推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冷链储运监管工作。认真贯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准入监管机制,遴选、指导辖区内设施全、基础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至少各一家开展试点,年内推广覆盖至全市。定期组织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方、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食用农产品销售相关知识,提升市场销售监管水平,推进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管理。继续开展餐饮单位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引导重点餐饮单位5S6T等科学管理方法和“明厨亮灶”建设,扩大其覆盖面。明确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网络订餐、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周边餐饮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对象,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批发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原粮卫生监测,防范地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应对盐业体制改革,对食盐经营户和散食盐用户开展行政指导,掌握食盐销售和散食盐使用情况,加大盐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散食盐流入小包装食盐市场,严禁工业盐进入食盐市场。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管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

6.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企业自查和报告,做到企业内部有自查、有记录、有整改。实施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制度,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公示,试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继续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

(三)集中开展“放心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7.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及限用农药的行为。开展兽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生猪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和制售注水注物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水产品禁用物质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育苗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开展“三品一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三品一标”标志使用规范率。

8.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其周边、大型食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熟食卤味、盒饭、食盐、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开展食用农产品、桶装饮用水、食用油、黄酒、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旅游景区餐饮、“两超一非”、网络订餐、农村食品市场等九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9.深化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重点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

10.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重典治乱,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事中事后衔接,提高案件查办率,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国家五部委《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案件查处合力。全面推进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警务室,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

(四)强化技术支撑,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1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制定出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指导意见,建立能力互补、技术过硬、持续发展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快检体系网络,在全市各地职能部门和高风险责任主体双向布局设立快检室,即时在线反映市场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健全法检体系网络,及时发现食品违法违规行为,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撑。完善检测信息平台建设,加大抽检信息公开力度,拓展为民服务功能。

12.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统筹规划,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全年市级各类抽检监测总量4.9万批次以上。合理安排食品安全抽检布局和重点品种,监督抽检进一步向基层乡镇延伸,持续扩大覆盖面。加快完成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调整,做好市、区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承检机构遴选工作,制定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监督评价制度、考核淘汰制度和交流合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检验能力。

13.加快推进食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规划建设统一高效、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智慧监管,全面提升基于食品安全大数据的科学研判和决策能力。加快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并积极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借助社会各方力量,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与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全面推行乳制品、白酒、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向儿童食品、肉制品等品种推广。加强日常监管数据、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利用,推进移动执法,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14.提高风险交流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食品安全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

(五)开展创建活动,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

15.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以争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主要抓手,不断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加强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打造一批强化基层监管的样板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能力水平,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监管模式。张家港市、昆山市应积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细化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创建,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打造成为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的示范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16.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用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这一有力抓手,将之与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创建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省政府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已申报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相城区、苏州高新区)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解目标,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争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17.发挥进口食品监管示范作用。积极推进高新区进口肉类口岸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争取早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投入运行。极力打造全省系统进口食品安全集中监管样板区,实施口岸标准化建设,开发基于风险分析的信息化平台,服务“苏满欧”、“一带一路”战略。服务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全面实现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全过程无纸化。

(六)加强社会共治,动员全民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18.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突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工作举措和专项整治等内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提升食品安全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19.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参与度。继续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加大对有奖举报宣传,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决策程序,通过听证会、通报会、咨询会等渠道,动员公众和专家广泛参与。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传递正能量。支持各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与行业管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20.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高风险品种、重点单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互动的积极约束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履行好保障食品安全这份神圣的政治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推进体制改革与提升监管能力结合起来,在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投入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市、区要结合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充分发挥督查督办、通报结果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的,要告诫提醒、通报批评;对未履行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坚决严肃问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市、区要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等范围,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继续开展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估工作。年底,市食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状况,考评结果向全市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40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1

 

 

苏州市201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

 

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工作机制,使我市价格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现就实施2016年苏州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

201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控制在3%左右。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医疗服务、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公房租赁、市内公交以及民用电、民用管道天然气、民用自来水等12种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预期目标内。(具体预期目标详见附件)

二、目标责任分解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全力保障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切实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起与本区域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供应和储备体系。制定和完善市场异动防范处理预案,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体系,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降低农产品流通运营成本。

2.稳慎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价格改革要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严格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等农产品价格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严格落实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差别价格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加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动态监测,完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实施改革后监管评估分析工作,建立物价、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医药价格管理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创新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

3.切实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重要商品价格走势,敏锐捕捉价格异动情况,及时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做到防范到位、应对有效。综合运用各类媒介及时发布重要商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提升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度,引导企业合理形成价格、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作用,大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场价格大监管格局,实施市场价格监管的广覆盖和常态化。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水、电、气、油、交通、电信、环保、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的跟踪检查。

4.加强平价商店运营管理。通过政策引导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平价商店成为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平价商店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对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其履职尽责,做好辖区内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5.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效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使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重要商品生产、储备、供应,以及平价商店管理及困难群众的补贴等与价格调控工作相关领域。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严格执行水、电、气、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行业的价格减免等优惠政策。

6.注重价格舆情管理,有效引导市场价格预期。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重大价格政策出台要注重事前风险评估、事中信息公开、事后及时解读与跟踪。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防止个别价格问题演化为重大舆情事件。加强价格信息公开,积极开展民生价格信息比对公布工作,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主动回应热点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本地区价格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价格调控工作任务。

1.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建设,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产业布局,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加快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建设,推进规模畜禽基地生态健康养殖,持续提升“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质量水平和产销对接水平。确保全市蔬菜播种面积120万亩次左右,新增设施蔬菜基地2000亩以上,水稻种植面积110万亩以上,全市生猪年出栏量保持在100万头左右。落实应急生产种子储备,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加强对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和质量的监管,落实良种补贴措施,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切实做好保障供应工作。(市农委)

2.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做好夏秋两季粮食收购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粮源基地,切实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供能力。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明确储备粮承储库点的考核要求,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布局,有序开展储备轮换,加快充实成品粮油储备,确保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按年度计划落实到位。强化粮食宏观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升综合应急保供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粮食局)

3.落实猪肉、蔬菜等政府储备指标。按照“大中城市居民7天每人每天2两肉”的储备标准落实2016年我市猪肉储备任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储备轮换和市场投放,发挥储备肉保障供应、调节市场作用。根据消费需求和季节变化,建立适合本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贮存蔬菜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做好食糖、鲜鸡蛋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监管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4.加强农药、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市化肥储备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市、区化肥储备工作,按相关要求落实好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工作,确保重要农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市供销合作总社)

5.发挥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效用。严格平价商店准入、监测、巡查、考核、退出等制度,坚决取缔一批考核不合格、不履行义务的平价商店,保留一批质量较好的平价商店,吸收一批特别优秀的平价商店,支持鼓励有生产基地、配送能力、连锁经营的企业参与平价商店建设,努力把平价商店建成价格调控的重要平台和价格惠民的有效载体。(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6.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和保障市场供应。我市所辖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装载鲜活农产品已达到有效装载空间80%以上混装其他农产品的车辆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5%以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粮食、食用油等品种列入免收车辆通行费目录。对配送主副食品到苏州市区各门店、学校和企业食堂的运输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物价局)

7.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根据《苏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落实2016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生产、储备商品、保障供给等,丰富价格调控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8.运用价格杠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措施,认真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和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落实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加强扬尘排污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和绿化局)

9.健全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价格监测基础网络建设,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市场价格异动。综合运用各类媒介手段及时发布价格动态走势和市场价格行情。拓展价格监测服务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渠道,努力提升价格信息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价比三家”平台作用,进一步增强市场价格透明度,引导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形成。(市物价局)

10.将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协调推进“米袋子”“菜篮子”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指导多渠道筹措“米袋子”“菜篮子”项目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米袋子”“菜篮子”产供销领域。(市发改委)

11.组织开展重要生产要素和重要原材料的产运需储的衔接和紧急调度,加强煤电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市经信委)

12.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扎实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行业进行价格秩序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农产品市场和深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商品市场监管,完善猪肉流通追溯系统,全面开展蔬菜、水产品溯源监管,规范流通领域的计量行为、收费行为。(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

13.加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月通报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运行情况。做好全市粮食、油料和蔬菜播种面积及产量、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猪肉产量等指标统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1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科学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机制,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价清”等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合同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15.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监管,全面执行取消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落实公办学校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伙食费管理政策等相关收费规定。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政策导向,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6.加强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动态监测,完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建设,规范医疗行业行为。做好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与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的衔接,合理制定和调整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价格建设。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做好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配套衔接。严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

17.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建立“六制度一平台”、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深入推进各项收费清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取消取缔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小微企业减免等涉企、涉民政策。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降低、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动态公布。(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18.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补贴资金,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工作。探索完善各类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在兼顾各项待遇标准有增长的同时,保持不同保障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的合理差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

19.做好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制订、实施、督查、考核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年中检查及年终考核,并向市政府书面上报考核结果。(市物价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督查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价格调控工作,切实把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价惠民工作列入年度重要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确保价格调控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细化职责,强化措施,确保价格调控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并按要求将调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价格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严肃价格调控监管纪律,确保各项价格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将价格调控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附件:苏州市区2016年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预期调控目标


附件

 

苏州市区2016年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预期调控目标

 

编号

商品及

服务项目

计量

单位

年平均价格水平

(涨幅)

1

特等粳米

/公斤

7.0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2

特一面粉

/公斤

5.8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3

四级豆油

/公斤

17.00

市粮食局、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超市

4

猪后腿肉

/公斤

33.00

市商务局、农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农贸市场、超市

5

鲜菜

%

30

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农贸市场、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超市

6

居民生活用

管道天然气

/立方米

2.48

(第一阶梯价格)

市燃气集团公司、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燃气集团公司、各区燃气集团公司

7

居民生活用

自来水

/立方米

3.20

(第一阶梯价格)

市水利局、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自来水公司、各区自来水公司

8

城乡居民用电

/千瓦时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苏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

苏州供电公司

9

直管公房租金

/平方米

4.1(砖混一等)

市住建局、物价局

各区住建部门

10

城市公交

 

执行省、市规定

收费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公交公司

11

医疗服务

 

执行省、市规定

收费标准

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公立医疗机构

12

中小学教育、幼儿园保育

 

执行省、市规定

收费标准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说明:表列价格水平为年平均价格,因市以上政府调整价格的,相应调整调控目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64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统领,深入推进“四化同步”发展战略,强化农业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定位,认真落实“四个百万亩”产业布局,现代农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连续五年在全省现代农业指标体系监测中位列首位。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素资源、生态环境的制约日益凸显,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科技装备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作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工作主线,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夯实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攻方向,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关键环节,以加快科技进步和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为基本遵循,切实把农业发展转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巩固农产品保障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走出一条具有苏州特色的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功能多元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目标任务。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科技进步、生态环境、现代营销、社会服务、职业农民和支持保障水平上取得新进展。

2025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走出一条“产业布局合理、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发展新路子,争当全省现代农业建设的排头兵、先行军。

二、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优化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按照“四规融合”的要求,统筹考虑农田、村庄、水系、道路等要素,科学确定重点村、特色村,划定永久保护农田,充分体现田园风光和鱼米之乡特色。强化片区规划理念,大力推进农田综合整治,使其形成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的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四个百万亩”空间形态,制订长效保护措施,建立优化调整机制,实现占补平衡,确保总面积不少于410万亩。

(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分市(区)科学优化调整优质粮食生产布局规划,不断提高110万亩永久性保护水稻田的生产能力。加大具有优良食味、适宜产业化开发的优质稻品种推广力度。加快优质稻米品牌建设,提高种粮产出效益。探索水稻种植与经济作物轮作、与水产养殖和畜禽业相结合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种养模式,提高和保护粮食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推进蔬菜园艺提质增效。坚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全市蔬菜园艺产业布局,加快蔬菜规模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常年菜地设施建设水平,突出绿叶蔬菜保供能力。加大蔬菜园艺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着力建设现代蔬菜园艺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蔬菜园艺种苗产业,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强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推进生态栽培、绿色防控、节水灌溉等标准化技术集成与创新,加强果蔬采后商品化处理,发展蔬菜园艺精品品牌。引导企业、基地加强产销对接,创新营销模式,加快发展优质蔬菜园艺产品电子商务、直营直销等现代流通模式。

(六)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紧紧围绕畜牧业“保供应、保质量、保生态、保品牌”四大目标,进一步优化养殖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大畜禽养殖基础设施投入,开展生态养殖场示范创建。抓好畜禽投入品源头监管,切实保障畜禽养殖投入品的安全。积极引导和扶持采用种养结合和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方式。继续调优品种结构,稳定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产业,提升肉羊生产能力,积极扶持以湖羊为重点的养羊业。鼓励和扶持大型养殖场引进现代化养殖设施设备来提升单位畜禽养殖产出率,培育多元化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实行全产业链品牌化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全面提升渔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明确水域渔业功能定位,加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的建设力度,提升园区建设的内涵和示范带动效应。大力开展地方优质特色品种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发展大闸蟹、青虾等经济效益高、竞争能力强、环境影响小的特色水产品种。加强水产良种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水产良种推广的政策扶持机制,壮大水产种业。提升开放型水域的生态功能,大力实施增殖放流,压缩湖泊河荡网围养殖,推广健康生态养殖。全面废除网拦、网箱养殖。推进池塘的流转、资源的整合,扩大池塘生态化、标准化改造的规模。普及推广混养套养、稻田养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生态的养殖模式和技术,鼓励和扶持低能耗、零排放、资源节约型的养殖方式。从严防控水生动物重大疫病,从严监控渔业投入品,全面贯彻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举措。积极倡导多种渔业经济形式并存,鼓励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的统购统销产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全面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水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围绕“绿色苏州”建设总体目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监防并重,严格规范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管理,不断完善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和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体系。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覆盖率,稳步推进防火专业队伍建设,优化提升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以沿水、沿路、沿田、沿园区“四沿”绿化为抓手,深入挖掘造林潜力。加大湿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开展征占用湿地审核,加强湿地生态红线管理。推动在重要湿地建立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力度,不断扩大受保护自然湿地面积,提高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到202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左右。加快湿地观测网络建设,逐步建立起湿地生物预警、预测和评价体系。建设完善10家湿地科普宣教基地,大力开展湿地生态文化宣传。

三、提升农业科技和设施装备水平

(九)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园区、万顷良田等各类项目资源,加快农业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落地上图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标准农田信息备案制度,实现高标准农田全面全程、实时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和农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今后三年每年建成高标准农田(鱼池)7万亩以上,持续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加强粮食基地和“菜篮子”基地建设,推广水肥一体化,发展设施蔬菜、设施渔业和生猪规模养殖等高效设施农业。

(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四个百万亩”用地占补“用途管制、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采取动态监管、遥感监测、生产环境和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强后期管护和长效地力培育,动态监控土地治理,不断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

(十一)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全面落实地方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农机与农艺有机融合,加大水稻机插秧集中育秧点建设,加快高效植保、秸秆综合利用、低温烘干机械的发展,全面提高主要粮食作物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大油菜、蔬菜园艺、林果茶、畜牧业、水产业生产中的先进高效适用农机的引进推广力度,提升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十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种畜禽、种苗)企业合作,积极创新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扶持培育34家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种畜禽、种苗)企业。鼓励种子(种禽、种苗)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建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种子(种畜禽、种苗)企业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健全育种科研人员培养激励机制,探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加强种子(种畜禽、种苗)管理队伍建设。加快构建与苏州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现代种业体系。

(十三)加快发展“互联网+农业”。将农业信息化建设作为落实“四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大内容和提升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加快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全面提升生产智能化、营销网络化、管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决策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一个与苏州经济社会相适应、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协调的农业信息化体系。加强市、市(区)信息服务平台和镇、村农业信息网点建设,推进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到2020年初步建成市、市(区)二级农业信息平台。加快农业信息系统开发,大幅提高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农业信息化水平,“十三五”期间建成农业数据资源中心、农业地理信息、农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产销对接等一批农业专业应用系统。加快提升物联网技术应用水平,到2020年新增物联网示范基地15个以上,建成一批优秀的省、市级“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加速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大力开展农产品电商培训,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走“互联网+农业”之路,培育一批农产品网络经营新型人才。

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

(十四)拓展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内涵。坚持把农业园区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其资源聚集、科技聚集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水平,继续开展市级园区认定工作,拓展园区发展内涵,形成一批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完善、要素齐全、科技聚集、合作开放的现代农业园区,到2017年新增农业园区面积20万亩,到2020年新增农业园区面积50万亩。

(十五)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以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多元并存,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运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提升质量和水平。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使家庭农场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引导工商资本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十六)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建立职业农民学习资助、创业扶持、社会保险等政策机制,通过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职继续教育、短中期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快建成年龄结构合理、专业层次分明、技能领先实用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力争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00名以上,培训现有从业人员2000名以上。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基地认定,每年认定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基地1015家,出台土地、资金等配套优惠政策,优先享受申报各级财政支农项目。大力开展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通过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方式,到2017年,遴选培育100名现代青年农场主。

(十七)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设苏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大力发展“集体经营+包工定产”等农业新型经营方式。进一步大力实施龙头带动战略,做强做优现有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扶持一批科技成长性、辐射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依托四个百万亩主导产业,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积极创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专业镇、村。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推进原料生产、冷藏保鲜、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融合发展,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和国家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

五、全力抓好绿色农业发展

(十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推广秸秆1+X的综合利用模式,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政府推动、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经纪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降低收储运输成本,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发展有机肥和沼气,实行干湿分离,充分利用粪便肥料化能源化价值。加快建成残膜和农(兽、渔)药包装的回收处理系统。

(十九)探索适度休耕轮作种植制度。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循环模式,鼓励现代农业园区、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实行轮作套种种养结合的生产模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探索适度休耕种植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水稻+休耕”、“水稻+绿肥”等种植模式,建立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制度。

(二十)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坚持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左右,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5%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达90%以上。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果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推广合理轮作、种养结合、测土配方施肥、生物农药、尾水湿地净化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和技术,推进退网还湖、退网还河和生态养殖,切实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进农药零差价集中统一配送,扩大补贴项目实施范围,通过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加速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包括绿色防控的推广应用,减少中等毒性农药及非环保剂型产品的使用。

六、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

(二十一)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企业延伸粮油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重视蔬菜园艺加工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鱼面/鱼粉、鱼胶原蛋白、鱼骨粉、鱼蛋白、淡水鱼油等淡水渔业深加工。加大标准化生猪屠宰体系建设力度,到2017年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面实现工厂化屠宰,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

(二十二)创新发展农业流通业态。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苏州市农产品物流园。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或与电商企业对接,提升营销能力。发挥各级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作用,推进各种形式的对接直销。探索“新型田头市场”模式,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

(二十三)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拓展农业发展空间。结合农村旅游,制定全市生态休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特色景观旅游镇村、休闲观光农业景点、魅力乡村,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动农旅融合发展。

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十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和完善农业标准化制修订工作,制定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通过职业农民培训、阳光工程等各类活动,扶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行为,将质量安全要求融入到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好抓生产与抓质量的统一、技术推广与质量保障的统一。加大园艺标准园、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创建力度,积极集成推广高效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

(二十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品牌化建设,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通过农业示范园区、龙头企业、农业协会、一村一品等方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地方特色、有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通过政策扶持、展示展销等方式,促进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和优质优价,提高农业主体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内在动力。鼓励发展地理标志产品,打响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加强品牌质量保证体系与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经营品牌。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十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市、县级市、镇、村四级联动,关口前移,责任落实。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的对接,健全“可追溯”管理机制,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力争现代农业园区、“三品”基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覆盖面持续提升。探索建立第三方检测机制。建设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地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禁用物质和非法添加的行为。

八、组织保障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提高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抓,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整体推进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强化投入保障。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支出责任,确保财政用于现代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积极探索适应市场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入股等形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积极采用投资基金、担保、贴息、债券等方式,不断拓宽农业投融资渠道。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有效降低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十九)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农业关联部门的组织协调,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增强发改、科技、财政、经信、教育、人社、国土、商务、质监、水利、农业、环保、旅游、粮食、金融等多个部门的协同性,实现部门联动、市县互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工作督查考核力度,建立科学考核指标体系和督查考核办法,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序进度完成。善于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大对外宣传推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8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64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1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引导性资金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历年来创业工作实践,特对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 创业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姑苏区、苏州高新区。

第三条 创业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市本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配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根据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开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市、区两级各自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制度,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法:

(一)建立创业孵化载体。

1.市本级、各区、街道(乡镇)、市区在苏高校根据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符合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和校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和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创业孵化载体的建立,可采用自建或改建、利用或吸引社会现有资源投资等各种形式。

2.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安排入驻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本地户籍创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下同)占比40%及以上;(2)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占比50%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考核评估后,在区创业资金补贴到位的情况下,根据该基地对本地户籍创业者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租金减免部分予以补贴;对自建或改建社会现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资金可根据基建审计报告反映的资金使用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

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且经营场所经街道或乡镇认定和集中管理,可按每户每年不超过年租金50%且最高5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上述补贴期限合并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因经营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协商后退租,但不得转租。

(二)拓展购买社会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化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跟踪指导、融资支持等服务,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按照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三)将社会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政策拓展到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载体。在苏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创业工作评估范围,经认定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引导天使基金投资。2018年前,市级创业引导性资金每年划出500万,引进专门面向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每年遴选1015个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就业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初创企业项目,创业引导性资金按每个项目天使投资金额的20%予以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开发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采用市场运作机制,购买社会服务,通过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手册和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市民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年开发推荐新项目不少于50个,成功转换率不低于20%。对经评估后发布的创业项目,按照实际发布数,给予每个200元一次性补贴;对一年内成功转换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项目成功转化的标准是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使用人员3人及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六)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开展融资服务。将苏州市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苏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增加创业担保贷款基金8000万元,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2亿元,市(县)不低于2000万元,区不低于500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或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确保融资服务基础稳固。疏通渠道,减少环节,及时评估贷款申请人创业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贷款申请审核推荐周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投诉率小于3%

2.帮助开业登记。各区年每年新增开业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000户以上,年均每户吸纳人员不少于3人;开户后依法纳税。

3.加强跟踪扶持。跟踪了解创业者自办实体和企业经营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经营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建立服务台账;总结宣传创业典型,各区年宣传创业典型不少于40个。

(七)低收入家庭创业补助。加大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创业的援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初次创业,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或进入孵化点的,租金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5年。

(八)扶持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家庭服务业专业孵化基地,对建成的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章 配套资金

第六条 市、区级创业资金,依据街道或乡镇出资配套使用(村级集体经济出资的,视同街道或乡镇出资),即街道或乡镇资金到位后,市、区级创业资金原则上分别按街道或乡镇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市创业资金在街道出资和区级创业资金到位后下拨。

第七条 区级配套资金未达街道或乡镇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区级配套资金实际发生数配套;区级配套资金超过街道出资三分之一的,市创业资金按照街道出资的三分之一配套。区级财政直接出资项目,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其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在苏高校创业孵化载体租金补贴,市级创业资金按照出资的二分之一配套。

对于孵化基地基建项目或装修款项,市级财政补助款项最多不超过50万。对市区在苏高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支出。

2018年前,市级创业引导性资金每年划出500万匹配支持有关项目的资金和市本级建立的创业载体由市级财政直接列支。

第八条 区级创业资金须按规定筹集,配套使用。

第四章 创业工作评估

第九条 对各区创业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苏州市区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1)操作。

第十条 创业工作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创业专家人员负责,评估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十一条 对创业项目开发、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新增登记开业的有关条款设为必要指标,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一条达不到要求的,或总分低于60分的不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报时,须填写《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评估的,在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场所和人社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如无异议,市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4103号)自行废止。

 

附件:1.苏州市区创业引导工作评估标准

2.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20160322145403_001
附件2

苏州市区创业引导性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发创业项目(个)

 

成功转换率(%

 

建立创业

孵化基地

1.实体基地

楼宇型

(平米)

 

门面型

(个)

 

市场型

(平米)

 

其他

 

2.集中管理的创业孵化点

 

建立创业

担保基金

(万元)

 

评估贷款申请人项目(个)

 

有效投诉率(%

 

当年新增开业登记企业

(个体户)(个)

 

新创造就业岗位(个)

 

年宣传创业典型(个)

 

区实际使用资金(万元)

 

年度考核情况(得分)

 

申请创业引导性资金(万元)

 

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区财政局评估意见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本表一式三份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324

顾万勇同志任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2016328

周启宏同志任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调研员职务;

徐亦文同志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克明同志任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詹利剑同志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以上同志均为试用任职,试用期一年。

2016328

谢再鸣同志任市科学技术局副调研员;

马佳乐同志任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周慧同志任市旅游局副调研员;

俞学友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边方同志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调研员。

2016331

免去李亦农、秦筱靖同志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陶建民同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职务;

免去顾永年同志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政委职务;

免去朱晓平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董慈华同志市地震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严蔚峰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的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王新同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俞冠群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姜左同志市职业大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刘社同志市地方海事局局长职务。

以上同志免去职务后,保留原职级待遇。

201646

韩卫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周勤第同志之后)、市口岸办公室主任,免去兼任的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陆伟跃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口岸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万智慧同志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免去管爱琴同志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薛臻同志市农村干部学院副院长职务(另有任用)。

201646

顾海东同志兼任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免去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周伟同志兼任市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局长;

沈伟、谭国明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曹毓民同志兼任苏州开放大学校长;

殷海芳同志任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免去游膺同志兼任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周群信同志兼任的市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局长职务;

免去吴菊铮同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另有任用);

免去崔志明同志兼任的苏州开放大学校长职务;

免去陈鼎昌同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201646

汪香元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列韩卫同志之后)。

黄锡明同志任市教育局副局长;

免去周春良同志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3月大事记

 

1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体赴高新区苏州乐园新址义务植树。

●省科技厅与苏州市人民政府在苏举行厅市工作会商,省科技厅厅长王秦与市长曲福田共同签署《2016年厅市工作会商协议》。副市长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落实推进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俞杏楠参加会议。

●全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张跃进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轨道交通S1线推进工作。副市长徐惠民、陆留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赴南京参加2016年全省对台工作会议。

2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11位在苏的全国人大代表抵京参加全国两会。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主持召开姑苏区(保护区)若干问题专题协调会,研究支持姑苏区战略主导产业发展、危旧房改造、承接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等问题。

●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章更生来苏调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会见章更生一行。

●全市老干部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3 全市信访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对信访工作作出批示,市领导曹福龙、张跃进出席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京东众创学院苏州分院揭牌暨京东—苏州创博会“十点十分”设计生态链孵化器项目启动仪式。

●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召开。副市长张跃进出席会议。

●副市长盛蕾和第一集团军副军长林壮荣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七子山靶场搬迁置换事宜。

●省食安委全体(扩大)会议在南京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陆留生率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专题调研阳澄湖水环境建设工作。

3~5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炯来苏调研基层党建和人才工作。市领导周伟强、陆新陪同调研。

●副市长俞杏楠率队赴大连、青岛学习考察规划建设工作。

4 省2015年度市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组赴苏州检查考核。副市长张跃进陪同检查并参加考核汇报会。

●市残联第五届四次主席团暨残工委成员会议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陆留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6 市长曲福田在京参加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全媒体访谈节目《两会e事厅》的录制,介绍苏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

7 市政府召开苏州民营投资公司筹建工作协调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消保委全体委员大会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率队赴淮安市考察学习白马湖治理工作。

7~11 副省长许津荣率团赴浙江考察调研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副市长王鸿声随团参加考察活动。

8 “决胜十三五巾帼建新功”苏州市“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6周年纪念大会召开。市领导徐国强、张跃进出席纪念大会。

●副市长盛蕾会见泰连电子中国区总裁张超一行。

●副市长徐美健赴河南许昌考察国网公司许继集团并洽谈在苏州投资智能电网项目。

9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率队赴中国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汇报工作。市领导周伟强、俞杏楠参加汇报。

9~11 副市长陆留生率队赴武汉、成都学习考察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10 市长曲福田在京接受新华社等十余家媒体联合采访,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外贸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现代服务业发展、人才战略等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市政府召开园博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受市长曲福田委托,常务副市长周伟强作关于提请审议相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

11 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徐美健赴国家能源局汇报国际能源变革论坛永久会址申报暨同里新能源小镇建设工作。

13 苏州银行2016第七届苏州环金鸡湖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苏州工业园区举行。市领导王翔、王鸿声参加开幕仪式。

13~14 副市长俞杏楠赴北京参加住建部召开的房地产市场工作座谈会。

14 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徐明、王鸿声一行赴国家文化部汇报相关工作。期间,文化部副部长丁伟与市长曲福田签署部市共建匈牙利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合作协议。

●市委书记周乃翔、副市长王鸿声一行赴国家旅游局汇报相关工作。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赴南京参加中组部国企党建工作座谈会并作汇报发言。

●全市跨境电子商务涉税工作调研座谈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15 市政府召开“一中心、一基地”苏州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副市长周伟强、徐美健参加会议。

●全市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深化“放心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相关活动。

16 市政府召开市长专题办公会,就我市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讨论,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徐美健、陆留生、俞杏楠、李京生等出席会议。

●我市召开台商座谈会。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并讲话。

17 水利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矫勇率国家防总检查组来苏检查防汛防旱防台风准备工作并出席国家防总太湖流域防汛检查江苏汇报会。市委书记周乃翔陪同检查,市长曲福田汇报我市汛前准备工作,副市长陆留生参加相关活动。

●文化部与我市签署布达佩斯中国文化中心合作共建协议。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副部长丁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徐明、王鸿声出席签约仪式。

●副市长俞杏楠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城区部分道路工程。

1720 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并专题授课。

18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市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州市第五届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方案,听取学习贯彻全省对口支援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王鸿声、盛蕾、徐美健、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来苏调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陪同调研,市长曲福田汇报相关工作,市领导陈振一、陆留生出席相关活动。

●市长曲福田会见非洲进出口银行执行副行长乔治?艾隆比一行。

●市领导徐明、王鸿声出席新华日报苏州观察出版五周年恳谈会。

●市校企合作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平台上线发布会。

●明基友达公益基金会成立两周年庆典仪式和明基公益讲堂在苏州明基医院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19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全市度假旅游创新发展专题培训班开班仪式并作动员讲话。

21 市委书记周乃翔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园博园调研。副市长俞杏楠参加调研。

●市长曲福田调研阳澄湖新三年生态优化行动。副市长徐美健、陆留生参加调研。

●省综治法治检查考核组一行赴苏州检查考核。副市长李京生陪同检查。

22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新能源汽车项目专题会议。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参加会议。

●全市价格工作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专门作出批示,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23 市红十字会召开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曹新平、徐明、徐国强、王鸿声等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苏州江南水乡古镇申遗工作会议暨申遗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市长、市申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曲福田,副市长王鸿声,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工商局副局长王江平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市政协十三届四十一次主席会议召开。副市长徐美健通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执行情况。

2016年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领导曹福龙、李京生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24 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高雪坤、朱民、王翔、浦荣皋、周玉龙、徐惠民、陆留生、姚东明等出席会议。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周向群、王少东、陆新、周广智、徐明、陆留生、俞杏楠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副市长王鸿声赴南京主会场参加会议。

●宁夏自治区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张超超来苏州工业园区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张超超一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见并陪同考察。

●由贵州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谌贻琴率领的贵州旅游推介团来苏举行铜仁旅游专场推介会。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市领导周伟强、曹福龙,铜仁市领导陈晏、胡洪成出席推介会。

●全市跨境电商企业座谈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党委书记刘毅来苏考察。副市长徐美健会见刘毅一行并会商清华大学与苏州合作事宜。

25 市委召开县级市(区)、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会议。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周伟强、陆新、王翔、浦荣皋、徐惠民参加会议。

●市长曲福田专题调研我市生活垃圾处置和土壤修复治理工作。副市长徐美健、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中信银行总行副行长杨毓来苏调研。市长曲福田会见杨毓一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见。

●全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经验交流会暨与央视联合拍摄宣传片启动仪式在昆山周庄举行。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李培林出席会议,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并致辞。

●国务院农村电网改造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6 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特斯拉亚太区副总裁任宇翔来苏考察。副市长周伟强、徐惠民陪同考察。

28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列文件、《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政府苏州军分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苏州园林名录(二)》《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和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副市长周伟强、盛蕾、徐美健、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8~29 省政府召开全省春季农业生产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副市长陆留生参加会议。

28~30 副市长王鸿声率市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人赴杭州、桂林学习考察旅游院校发展工作。

29 上银科技(中国)苏州新厂在苏州工业园区举行奠基典礼。两岸企业家峰会大陆理事长曾培炎、副理事长盛华仁,台湾理事长萧万长,副省长张雷,市领导曲福田、周伟强、朱民、王翔、游膺、盛蕾、俞杏楠等出席相关活动。

●市政府召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改革办专项督查江苏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29~30 省长石泰峰在苏调研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浦荣皋陪同调研。

30 省长石泰峰在苏会见日本福冈县知事小川洋、议长井上忠敏一行。市长曲福田参加会见。

●罗氏诊断产品(苏州)有限公司奠基典礼在苏州工业园区举行。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奠基典礼并致辞。

●全省创新社区治理工作推进会在无锡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市区部分危桥改造工作。副市长陆留生、俞杏楠出席会议。

31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市规划局调研。副市长俞杏楠,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调研。

●市政府召开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社会事业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出席会议。

●全市社区党建工作座谈会召开。常务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王鸿声出席苏州高职高专院校联席会议2016年年会并讲话。

●黑龙江省候鸟养老推介会在苏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中国主办者大会暨十四届中国会展财富论坛”在苏举行。副市长盛蕾会见出席论坛的重要嘉宾并出席开幕式。

●副市长陆留生出席第二届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租车与网约车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市领导曹福龙、陆留生、李京生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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