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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12期(总第180期)


【发稿时间 :2017-07-17 13:57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12期(总第180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61220

 

 

 


   

 

政府规章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的制定说明…………………()

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

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9号)…………………………………………………()

其他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的

实施意见(苏府办〔201623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意见

(苏府办〔201625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262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11月大事记……………………………………………………()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12Total 180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December 202016

 

 


Contents

 

Government Rules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Promoting the Breastfeed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n Public Places……………………………………………………………………………………()

Formulation Statements on the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Promoting

the Breastfeed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in Public Places…………………………………………()

Government Normative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Boundary Line of Urban Green Space…………………………………………………………()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Printing

and Issuing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Representative

Projects of Endangere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ther Document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 Organizations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Accelerating the Whole Process Mechanization of Grain Production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bout Forwarding Opinions on Accelerating the Stripping and Reusing of the Tillage Layer

of Occupied Arable Land…………………………………………………………………………()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November 2016……()


 


140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已于20161129日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721日起施行。

 

市长:曲福田

2016121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保障妇女在公共场所哺育母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是指为了方便哺喂母乳和保护妇女隐私而在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专门设置的设施。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包括母乳哺育室、指示标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倡导,社会参与;

(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

(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

(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工作。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把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费预算。

公安、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园林和绿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新的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一)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四)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

(五)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

(六)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

(七)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

鼓励和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参照本办法,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设置在人员便于出入的位置,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二)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指示标识应当完整、清晰、醒目。

(三)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应当选用节能环保材料;内设家具应当选用坚固安全、无尖锐棱角的材料;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门窗和哺乳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室内照明设施应当选用光线柔和的灯具,不得使用射灯、镭射灯等非漫反射光源。

(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乳哺育室。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根据人流量大小合理设置,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6米,宽度不小于1.5米。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应当配备下列设施:

(一)可供哺乳用的座椅;

(二)婴儿护理台;

(三)流水洗手设施;

(四)废物箱;

(五)安全镜子;

(六)电源插座;

(七)其他应当配备的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设计和建设指南,由市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是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于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一)标识齐全完好;

(二)设施功能正常;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环境整洁卫生。

母乳哺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示并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告示,开放时间与公共场所的营业或者服务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服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和服务评估等活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报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应当先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对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进行评估,评估达标的,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损毁、占用母乳哺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占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向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

 

《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1129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2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苏州作为文明城市和人口大市,加强对特定群体特别是母婴的关怀,是体现苏州城市人文关怀精神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多年以来,国家积极提倡母乳喂养,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一政策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在公共场所建立母乳哺育设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

一是落实国家二孩政策保障措施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12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此为标志,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苏州作为人口数量较多的地级市,仅2015年出生人口达到12万,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使得制定《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二是加强妇女儿童发展工作的现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对婴儿母乳哺育的相关权益也相应得到保障。苏州处于哺乳期妇女数量逐年增加,哺乳期妇女在休完法定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需要母乳哺育配套措施。目前法律法规对维护哺乳期妇女权益只有时间上的要求,除了部分企业自设的母婴室,对于工作场所之外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的设立没有明确要求。根据苏州市妇联问卷调查,哺乳期妇女大多需要兼顾工作、生育及家务的重担,她们中接近95%的人认为在公共场所需要设置母乳哺育室。

三是苏州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苏州作为国际化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历来倡导母婴保护注重人文关怀。苏州作为旅游城市,每年接待外来游客众多,游客普遍有这方面的需求。为了积极倡导维护哺乳期妇女母乳哺育的基本权益,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2015年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将《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保障办法》列入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6年市政府常务会议把《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列为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规章的出台不仅填补国内该项工作的法律空白,还将在全国率先确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标准规范,在立法和实践管理工作上将起到创新和引领作用。

二、《办法》制定过程

市妇联作为《办法》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20166月,发放问卷1700份,开展广泛的民间调查。召开由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园林和绿化管理、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各承建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召集相关行业单位、企业代表,共组织召开17次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有近380人次参加了座谈研讨。在召开部门、行业座谈会基础上,还召开县市区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市区同志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66月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下字955号办文单的要求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启动了对《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核程序,在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苏州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同时,还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等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妇联进行了多次集中修改,对《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协调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审核,并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161129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哈尔滨、台湾、香港等地的立法经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母乳哺育室设施定义、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设置的范围、建设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促进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倡导,社会参与;(二)循序渐进,覆盖城乡;(三)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四)加强管理,有效维护。为保证母乳哺育设施布点的科学性和均衡性,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妇联申报的2016年实事项目在“市区设立30个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已全面完成。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也将纳入苏州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从《办法》实施起将全面推开,覆盖城乡。

二是明确了应当建设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下列几类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第一类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站等交通枢纽场所;第二类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第三类政务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第四类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第五类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第六类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第七类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其他公共场所。根据规章规定,今后新建的符合前六类的公共场所必配母乳哺育设施。

三是建立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建立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评估机制,制定建设评估、资金补助和服务评估的机制标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的倡导机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维护提供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是建立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监督建议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发现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对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99

 

 

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地块绿地率控制性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不得任意降低绿化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121日起施行。200311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200316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124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地区(含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各县级市以及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事务,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通过建立调剂金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各县级市(区)每月按照上月实际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调剂金,专户管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储备金、历年结余均不足支付的,各县级市(区)可以申请使用调剂金,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工作时间证明、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能证明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告知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二)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受伤害职工工作时间证明、居住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前款所述事故处理文书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报警证明或者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审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涉及派遣和借调人员工伤认定的,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书、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第十八条 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受伤害职工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委托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情况是否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时,可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鉴定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鉴定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提请公安、安监、卫计、民政、工商(市场监管)、总工会、医疗机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证明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证明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可以要求各县级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医学检查和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伤残程度鉴定;

(五)停工留薪期确认;

(六)安装辅助器具确认;

(七)工伤旧伤复发确认等。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认定工伤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费按实支付。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支付该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因工伤职工个人原因拒绝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适用《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准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基准标准基础上需上下浮动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条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伤残津贴的60%确定,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的伤残津贴作为计发基数;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的基本养老金加上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作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第三十七条 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记载,并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条例》实施之前经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持有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自纳入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69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127

 

 

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濒危项目”)是指《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级濒危项目:

(一)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外部条件正在急剧变化或消失,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存续的;

(二)掌握核心技艺、知识或者通晓基本流程的人员少于三人,或者均为七十岁以上的;

(三)五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动或者生产的。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濒危项目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抢救和保护濒危项目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濒危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非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濒危项目保护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濒危项目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市级濒危项目名录。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市级濒危项目的评定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确定本级濒危项目名录。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评定与公布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的年份为公布年。

第六条 市非遗工作机构应当在公布年的前一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估工作,在评估中发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处于濒危状态。

第七条 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为其承担保护责任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公布年申报市级濒危项目。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无保护单位且代表性传承人无法承担申报工作的,由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主体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等证明申报主体资格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及情况说明;

(五)承诺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文件;

(六)市文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初审。

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非遗工作机构要求的期限将审查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市非遗工作机构。

已经被市非遗工作机构认定为处于濒危状态的或者列入县级濒危项目名录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主体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无需审查,直接将其报送市非遗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市非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提出异议人。

第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订市级濒危项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濒危项目名录有效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列入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保护单位或者人员制定十年保护规划,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实施。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单位的,由相关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抢救性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濒危项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给予资金、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级濒危项目名录公布后一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濒危项目开展相关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第十六条 对于原有的保护单位解散停业或者已无相关从业单位的市级濒危项目,鼓励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企业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等,并依法确定为保护单位。

依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保护单位的,由市非遗工作机构依据保护单位认定标准,公开甄选、确定保护单位。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法确定保护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选定与项目保护传承有一定关联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市非遗工作机构每年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作为市级濒危项目传承经费(以下简称“传承经费”),用于市级濒危项目的保护与传承。

市级濒危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人候选人根据项目保护规划及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向市非遗工作机构申请使用周期不超过五年的传承经费,市非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予以安排。

市非遗工作机构应当与使用传承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明确传承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根据市级濒危项目实际,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人社等部门制定下列后继人才培养措施:

(一)通过制定专业设置、招生、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与高校、职技院校共同开展市级濒危项目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

(二)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学艺补贴等方式鼓励青少年从事市级濒危项目相关内容的学习;

(三)对于掌握市级濒危项目技艺后,继续从事项目传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职技院校毕业生、青年从业者,通过提供传承经费、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励其开展传承工作;

(四)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认为有利于培养后继人才的其他措施。

鼓励相关机构、组织、个人开展市级濒危项目的传承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市级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展示传播等工作;为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传承工作提供资金、场地、人员及智力等支持;与保护单位、传承人合作开发产品或者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违反传承经费使用协议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查实后,提出书面警示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应当根据使用协议追回传承经费,并可以依法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保护单位工作不力而导致濒危项目状况恶化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查实后,向保护单位提出书面警示意见,并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应当根据使用协议追回传承经费,并可以依法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级濒危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市(区)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虚报市级濒危项目的现状,不得放任市级濒危项目的存续状况恶化。

第二十三条 市级濒危项目名录公布满五年时,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濒危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估结果。市人民政府通报有关结果,并根据结果依法给予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以相应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级濒危项目名录有效期满后,市文化主管部门对该批次名录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项目分别作出处理:

(一)濒危状况得到改善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项目,建议从市级濒危项目名录中移除,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

(二)濒危状况得到改善但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项目,建议继续列入市级濒危项目名录;

(三)濒危状况继续恶化失去存续条件的项目,建议从市级濒危项目名录中移除,进行记忆性保护。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2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6233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基层组织建设是直接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也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三大重点任务之一,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80号)的部署,现结合苏州实际,就“十三五”期间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建设的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和“理顺体制、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以合作制为原则,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创新体制机制,整合为农服务资源,拓展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吸纳各类农业经营实体入社,不断加强供销社与农民的组织和利益联结,强化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组织作用、服务作用、带动作用,努力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在全市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注重合理布局。要根据乡镇、涉农街道、行政村和农业园区规划,以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为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力争做到服务全覆盖。

坚持资源共享,注重综合平台。要有效整合市(区)、镇(涉农街道)农业农村主要服务内容,把农药、化肥、种子、小型农机具、日用品供应,以及植保、统防统治、庄稼医院、农产品收购等项目整合设置,提倡“一站式”服务。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际效用。要根据本地种(养)殖特色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内容,最大程度满足百姓需求。

坚持不断创新,注重品牌特色。要根据农民生产生活发展,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与内容,与时俱进提升服务质量,如配套农村电商、物联网、智慧农业等相关内容。市(区)区域内要力争统一模式,做到服务品牌化、经营连锁化、管理信息化、功能生态化,有效提升为农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意见》(苏政办发〔2016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623号)的精神,“十三五”期间我市乡镇要基本实现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全覆盖,建设总数50家;全市行政村要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全覆盖;供销社系统参与农民合作社建设总量达400家(其中新增100家以上)。各市(区)分年度目标任务见附件。

(四)实施时限。2016年1月至202012月。

二、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建设的内容

(一)多种途径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

依托原有基层社重组改造创新发展。要充分利用原有经营服务设施、网点,突出经营、服务两个功能,注重依托经营抓服务,强化服务促经营,使公益性项目公益特征更明显、经营性项目服务特征更突出,有效体现合作经济特征,更加体现便民、利民、惠民。

依托社有龙头企业带动发展。要充分发挥社有企业经营优势,在日用品、工业品、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超对接、农产品平价直销等方面实现基层社功能,参与基层社建设。

依托镇村“两委”联动发展。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各类村级经济发展,尤其是村办合作社建设,切实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在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品牌建设,农村乡村旅游、农家乐、养老等方面增强强村富民效果。

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发展。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发挥其科技含量高,种(养)殖、加工等技术先进的特点,促进区域种(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提高,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更好地助农增收。

依托合作社(农综社、联合社)协同发展。要充分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优势,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与农民合作共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真正成为党和政府服务“三农”的有力抓手。

依托镇级农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鼓励整合镇级农业服务资源,完善功能,优化举措,提升服务,打通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瓶颈,全方位服务好农民的生产生活。

(二)农村综合服务社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农村综合服务社要围绕农民生产生活内容,积极满足日常需求,在现有926个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建办形式,如:社企合作、社村合作等,逐步形成全市行政村全覆盖。

(三)多种形式建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领办、参办、协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重点建设示范社,形成示范效应和带动能力,真正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开展农民综合性合作社试点。

选择有条件的基层社开展“农民综合性合作社”试点建设工作,综合性包括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劳务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教育合作等全方位、多领域、广覆盖、多功能的合作。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密切、规范与农民的利益联结,逐步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回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三、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建设的组织实施

基层组织建设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线侧重业务指导,块上负责具体布局和投入。各地要将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加快推进,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责任,加强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局中统筹谋划、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未设供销社的区要明确工作部门,必要时可增挂供销社牌子,并加强与市供销社和乡镇的对接,确保工作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加大扶持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农口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供销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对供销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项目等继续加大支持,对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要积极配合争取省级以上资金支持。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监督。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处理好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三)强化考核机制。基层组织建设的条线要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社要求,结合苏州实际部署工作,具体由市供销社分年度下达任务,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督查考核,按年度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作为当年考核各地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供销社管理的基层社,具体操作实施由市(区)供销社承担;乡镇管理的基层社,有关市(区)政府要明确具体实施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所辖供销社(具体实施单位)、乡镇政府的绩效考核,强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四)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供销社是一个老系统,在长期的为农服务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其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五)发挥县级供销社作用。县级供销社作为基层供销社改革和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把巩固和延伸基层网点作为发展供销合作社的首要任务。要制定好基层社的布局和发展计划,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决策,扎实推进。要加大对基层社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绩效考核力度,对已规范完善后的基层社,要制定好考核办法,实施综合业绩考核,考核项目设置根据当前系统工作重点组成,激发基层社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积极探索与村“两委”合作共建。充分发挥村“两委”的组织优势和供销社基层组织的经营服务优势,使农村基层党组织与供销社基层组织加强交流、互助共建,把供销社的服务优势与村两委的组织优势、供销社网络终端的经营优势结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使供销社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服务功能得到拓展。通过与村两委合作,领办农民合作社、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的现代农业服务规模化等,推行“供销社+合作社+村两委”的“三位一体”模式,从而走出一条党委政府得民心、农民群众得实惠、村集体得收入、供销社得发展的合作共赢新路子。

(七)注重选好用好干部。按照开放办社原则,破除身份限制,实施能人办社,谁能搞好基层社就用谁,让懂经营、会治理、开拓能力强的农民社员和社会能人参与基层供销社的管理。重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当中引进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分子;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上有志于供销社事业的人才到基层社工作。县级供销社可在不改变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下派干部到基层社工作或挂职。

(八)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在基层组织建设中,要注重党的组织建设,这是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政治引领的重要途径,可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进性,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要积极开展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党员的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促进基层供销社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1.全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

2.苏州市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

3.苏州市“三体两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

4.苏州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附件1

 

全市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表

 

区 分

基层供销合作社

重组改造(新建)数(个)

“三体两强”建设数(个)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累计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累计

常 熟

2

2

2

2

1

9

 

1

 

1

 

2

张家港

1

2

2

2

1

8

1

1

 

1

 

3

太 仓

1

1

1

2

1

6

1

 

1

 

 

2

昆 山

2

2

2

2

2

10

 

 

1

 

 

1

吴 江

1

2

2

2

1

8

1

1

 

 

1

3

吴 中

1

1

2

2

1

7

 

 

1

 

1

2

相 城

 

1

1

1

1

4

 

 

 

1

 

1

高新区

 

1

1

1

 

3

 

 

 

 

1

1

合 计

8

12

13

14

8

55

3

3

3

3

3

15

 

区 分

供销社组织发展农民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建设数(个)

综合性合作社(联合社)建设数(个)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累计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累计

常 熟

5

4

4

4

4

21

 

1

 

 

1

2

张家港

4

4

4

4

4

20

1

 

 

1

 

2

太 仓

5

4

4

4

4

21

 

1

 

 

 

1

昆 山

2

2

2

2

2

10

 

 

1

 

 

1

吴 江

4

4

4

4

4

20

1

 

 

 

 

1

吴 中

5

3

3

3

3

17

 

 

1

 

 

1

相 城

 

3

3

3

3

12

 

 

 

1

 

1

高新区

 

2

2

2

2

8

 

 

 

 

1

1

合 计

25

26

26

26

26

129

2

2

2

2

2

10

 

区 分

行政 村数

(个)

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

现有数

(个)

建设数(个)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累计

常 熟

216

151

2

10

20

20

10

60

张家港

152

161

2

3

3

3

3

 

太 仓

74

122

2

3

3

3

3

 

昆 山

151

139

2

3

3

3

3

12

吴 江

249

317

5

3

3

3

3

 

吴 中

84

36

2

10

10

15

10

45

相 城

71

/

/

10

20

20

20

70

高新区

34

/

/

5

10

10

5

30

合 计

1031

926

/

38

63

68

48

217

注:带☆为提升建设。

 

 


附件2

 

苏州市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

 

按照“六有”标准,重组、改造薄弱社,新建基层社。

一、有证照,即基层社和代行基层社职能的实体、联合体有工商或民政注册登记的证照。

二、有场所,即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标识,即基层社办公场所醒目悬挂有供销合作社标识的牌子。

四、有人员,即有基层社主任和相应的经营服务人员。

五、有收入,即有能够保证基层社正常运转的营业收入。

六、有为农服务项目,能够积极建办农村综合服务社或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有益于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

 

 

附件3

 

苏州市“三体两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标准

 

按照“三体两强”标准建设基层社“标杆社”,即:成为具有自主经营实体、农民社员主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和综合实力强、为农服务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的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市(区)级供销合作社章程,作为成员社加入市(区)级供销合作社。

二、农民成员占基层社成员总数的60%以上。

三、建立运作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四、坚持合作制,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辖区内农村综合服务社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六、领办农民合作社或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性合作社)1家以上,联合社理事长或执行监事由农民担任。

七、资产总额、年度销售总额、利润总额在全省基层社中位居前列。

八、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九、开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废旧商品回收、农产品收购等工作。

十、开展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植保、庄稼医院等综合服务。

 

 

附件4

 

苏州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

 

一、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标识标牌清楚、醒目;

二、经营场所卫生整洁,内外部形象较好;

三、经营服务总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四、生活资料超市供应品种600种以上;

五、农业生产资料超市供应品种30种以上;

六、设立庄稼医院,配有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提供农业科技知识等咨询服务;

七、有代办服务项目,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代办劳务输出、保险、旅游等,代办信件、报刊收发等服务项目2项以上;

八、具备公益性服务功能,如设农村电商服务站、物流配送站、基础金融服务站、卫生室、警务室、调解室、活动室、阅览室等其中2项以上;

九、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按要求配备安全设备、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意见

苏府办〔201625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201624号)精神,高水平全面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现代农业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藏地于地、藏地于技”的战略要求,遵循“政府引导、装备支撑、技术引领、服务保障、整体推进”的原则,以水稻、小麦两大作物为主要对象,以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为重点环节,加快推进农机科技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培育壮大农机服务市场主体,重点突破高效植保、粮食产地烘干等薄弱环节,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各市(区)要全面高水平建成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市(区),各市(区)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其中水稻、小麦生产的耕整地、种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六大生产环节机械化水平分别达到95%80%90%95%70%80%以上。

二、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一)加快集中育秧点建设。重点发展集中育秧点建设,不断提高机插质量,积极实施整镇(街道)、整村整体推进,确保机插率在80%以上。

(二)加快小麦机播技术应用。各地要积极引进适宜当地小麦机械化播种的配套机具,加强稻秸秆机械化还田与小麦机播集成技术应用,加大小麦种植复式、联合作业机械推广力度。

(三)加快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把机械化还田作为稻麦秸秆综合利用主渠道,大力推广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与机插秧集成技术;同时要积极发展稻秸秆机械化打捆、收贮、再利用。“十三五”期间,全市秸秆处理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

(四)提高高效植保技术水平。重点发展高效植保、精准施肥等机械化技术,加大高地隙喷杆喷雾机、小型无人植保机械和先进适用的撒肥机等机具的示范推广力度,大力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肥料使用效率,控减化肥施用量,“十三五”期间,全市植保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

(五)提高联合收割机自给率。重点发展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加快老旧收割机更新换代,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自给能力,降低对跨区作业依赖度,确保机具存量满足实际生产需求,不断提高收获作业质量,确保粮食丰产丰收,“十三五”期间,全市联合收割收割机自给率达80%以上。

(六)提高机械化产地烘干能力。通过合理规划、科学布点、典型示范、扩面推广,积极鼓励农机合作组织和种田大户采用先进适用机械化烘干技术,按照“500亩左右粮田配一台烘干机”的要求,在产地合理规划配置烘干装备,逐步提高粮食干燥处理机械化水平。加快机械化烘干示范基地(中心)建设,着力提升粮食产地机械化烘干能力,“十三五”期间,全市机械化烘干能力达70%以上,其中产地烘干能力50%以上。

三、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

(一)培育新型服务主体。积极培育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服务主体,各地要积极扶持培育新型示范农机经营服务主体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开展农机实用技术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农机操作能手。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每年选拔培育一批依法运行、管理规范、设施配套、服务高效的农机合作社,通过合作经营、土地股份、统一服务等形式,推进订单式、托管式、联耕联种等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十三五”期间,新型经营服务主体服务面积占全市农机作业面积的80%以上,发挥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主力军作用。

(二)创建全国和省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区。各地要积极争创全国和省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区。一是争取23个市、区为全国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区;二是稻、麦面积超过20万亩的市、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全国或江苏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市、区;三是面积少于20万亩的吴中、相城、高新区,参照《江苏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考核办法》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三)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围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加快引进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的农机装备,加大技术人员、农机手、种粮大户的培训力度,成立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专家组,深入开展全程机械化技术研究和指导工作,为突破农业机械化发展技术瓶颈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业现代化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协调推进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地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排出时序进度,确保按期实现发展目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粮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配合,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创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为规模化的农机作业服务创造条件。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兴建农机机库,加大农村机耕道路、桥梁建设力度,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落实粮食生产经营组织粮食烘干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以及农机机库、维修场所和烘干配套设施用地等政策,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支持,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积极性。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实施优惠和普惠相结合的扶持政策,对创建为全国和省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区实行优惠奖励政策,对环保、节能、生态、先进的农业机械实行普惠补贴政策,积极支持各地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工作。各市、区要根据江苏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区创建办法,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补短、补缺、创优,加大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资金投入。积极构建金融支农协作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机贷款、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设立基金、财政贴息等措施,逐步解决农机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典型引路,不断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良好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1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6262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

 

 

关于加快推动占用耕地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苏府〔201598号,以下简称《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现就加快推动我市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重要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将该工作作为今后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重要抓手。

(一)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方面,耕地保护责任履行已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内容。各地一定要加大重视力度,加快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42020)》提出要积极推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剥离回填肥沃的表土层,改善农田耕作层,提高耕地综合产出效益。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提高耕地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的必然举措。

(三)苏州上千年形成的耕作层土壤是江南农耕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生态文明重要的物质载体。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质量、传承苏州江南农耕文化的关键之举。

二、科学筹划,全面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推向深入

(一)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将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作为专题纳入整治规划,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考虑供需平衡、时序衔接、运距合理,科学统筹开展工作。剥离的耕作层存储于堆放场地的,堆放点选址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按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用于堆放耕作层土壤的临时用地可不进行耕作层剥离。

(二)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三优三保”行动。“三优三保”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建新与拆旧地块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规划正在编制的,规划内容要包括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相关安排;规划已经批准的,要根据规划确立的建新和拆旧地块,统筹安排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并在实施规划时予以落实。

(三)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纳入“慧眼守土”工程。建立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动态监管专项数据库,运用“一张图”管理系统和“慧眼守土”工程,采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充分发挥我市“慧眼守土”工程动态监管职能,加强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跟踪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灵活安排本地耕作层再利用方式与用途,原则上耕作层土壤要优先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尤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等级,也可视情用于矿山生态恢复、城市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制定细则,稳妥有序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各地要根据《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契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优化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流程,明确各工作环节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规范高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具体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可参照以下流程(流程图见附件)开展:

(一)耕作层质量测评。耕地被占用前,乡镇(街道)委托所在市(区)农业或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耕作层质量测评,并出具相关意见。各地可探索由农业、环保部门建立耕作层质量专项数据库,对耕作层质量实施全面动态监测,为耕作层质量测评提供参考依据。对历史上未发生过污染事件、周边三公里内无工厂的耕地,可由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区)农委、环保部门审核后,直接实施耕作层剥离。

(二)编制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乡镇(街道)根据测评报告制定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分为“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堆放点取土再利用”三种形式。确因占用耕地面积过小、地形地貌难以施工、交通区位不便等剥离有困难情形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市(区)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三)报送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根据《办法》第八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手续时,随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国土部门。对城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耕地耕作层损毁的用地行为等,由乡镇(街道)在申报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时,随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国土部门。

(四)方案审查。各地国土部门会同农业、环保部门审查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待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复及完成征地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五)组织施工。乡镇(街道)应在取得转征用批准后、办理供地手续前,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对招拍挂出让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在履行招拍挂手续前完成地块耕作层土壤剥离,未完成的项目暂停进入招拍挂程序。农业、环保、市容市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办法》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六)竣工验收。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竣工验收分“剥离后直接利用”、“剥离后堆放”、“堆放点取土再利用”三种形式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道)及时向所在市(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各市(区)国土部门及时组织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强化考核,确保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筹措和拨付办法,落实资金保障。其资金来源可按实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涉土指标交易等相关费用支出。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市(区)财政部门专账缴纳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费用。

(二)各地可探索并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商品化土壤资源,构建资源交易平台,增强市场需求,推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三)各地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基层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各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原则上各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优先使用本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土地整治项目申请验收时,必须附具该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验收合格文件,对于使用耕作层剥离土壤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验收时农委不再进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直接予以确认新增耕地质量合格。

五、工作计划与时间安排

201611月底前,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门领导机构或搭建专门工作班子,落实机构人员,加强组织保障。国土、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高效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201612月底前,各地研究制定出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实施监管、落实保障资金,促进本项工作的扎实推进。

2017年,各地全面开展年度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具体工作。

 

附件: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流程图(参考)


附件

 

 

 

 

说明: 20161206094717_001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61123日:

王莉同志挂任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挂职时间二年,挂职期满后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20161123日:

季晶同志挂任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挂职时间一年,挂职期满后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20161123日:

免去胡瑜同志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胡耀赋同志市民政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周迅由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张江林同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61128日:

金锡奇同志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免去兼任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赵金龙同志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20161128日:

何苏华同志任市司法局副局长;

阎鸿泰同志任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20161128日:

王宇同志任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局长,免去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支队长职务。

20161217日:

马九根同志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列韩卫同志之后),免去兼任的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局长职务;

顾红辉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免去祁立春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20161217日:

蒋纪津、吴日新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王为钢同志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徐苏和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顾滨同志任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姜夏风同志任市供销合作总社副调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11月大事记

 

1 全市创建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专题论证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吴庆文出席会议。

●全省扩大有效投资暨重大项目推进会在南通召开。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司长谢少锋一行来苏调研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情况。副市长吴庆文陪同调研。

●副市长俞杏楠率队现场检查城建交通行业安全工作。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荷兰驻沪总领事艾晓安一行。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民宿规范提升工作。副市长王鸿声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出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暨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授牌仪式。

2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培育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苏州市特色小镇培育计划及行动方案(2016~2020)》、苏州市首批特色小镇试点名单,《苏州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十三五”规划》《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苏州市级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听取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暨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和2015-G-7号地块相关情况的汇报。副市长周伟强、吴庆文、俞杏楠、王鸿声、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会议。

●市政府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吴庆文、徐美健,市政府党组成员王竹鸣,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出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赴南京参加全省人防工作会议。

3 苏州南部电网500千伏统一潮流控制器“UPFC”示范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杨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和平,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吴庆文出席开工动员会。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化平台建设、集中审批等事宜。副市长周伟强、吴庆文参加会议。

3~4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史和平率队来苏专题调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市领导黄爱军、游膺,市政府秘书长陈雄伟参加座谈会。

4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进展情况并召开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推进会。市领导徐美健、蒋来清参加调研。

●市长曲福田会见中国医学科学院苏州系统医学研究所理事会及国际学术顾问委员会成员一行,并共同出席系统所与安进生物医药研发有限公司的合作签约仪式。副市长王翔、盛蕾参加活动。

●市长曲福田会见由德国萨克森州副州长马丁·杜里率领的萨克森州经贸代表团一行。副市长王翔参加会见。

●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副市长周伟强、吴庆文出席会议。

●苏州系统医学研究所2016年理事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全市绿化及环境专项整治推进会召开。市领导朱民、俞杏楠、蒋来清出席会议。

●全市城乡排水管理暨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副市长王鸿声主持召开在苏高校安全工作会议。

5 第十三届中国并购年会在苏举行。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屠光绍、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司长徐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张晓松,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王翔出席相关活动。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城建和交通水利重大项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参加会议。

●第八届市少儿艺术节闭幕。副市长盛蕾、王鸿声出席闭幕式。

6 市长曲福田率队调研望虞河水环境并召开座谈会。副市长徐美健参加调研。

●副市长吴庆文出席民革苏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式。

●市第三中学举行110周年华诞庆祝大会。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7 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地处置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昆山市召开。市领导朱民、姚林荣、李京生出席会议。

7~8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召开苏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副市长王鸿声当选民革苏州市委主委。

8 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召开。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我市与日本友城池田市签署协议,深化两市交流合作。市长曲福田与池田市市长仓田薰共同签署协议。

●市长曲福田会见亚洲开发银行行长中尾武彦一行。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全市房地产工作专题会议。副市长周伟强、俞杏楠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投资暨重点项目工作会议。市长曲福田出席并讲话,副市长周伟强参加会议。

●苏州新加坡国际学校举行建校20周年庆典。副市长王翔出席活动。

●中国民主建国会苏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开幕。副市长、民革苏州市委主委王鸿声代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致贺词。

●“119消防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全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举行。副市长徐美健出席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队调研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副市长李京生汇报禁放工作推进情况。

8~15 副市长俞杏楠赴智利、厄瓜多尔友城访问。

9 苏州股权交易中心开板,首批54家企业正式挂牌。副市长周伟强、王翔出席挂牌仪式。

●新加坡国立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共同主办的全球高校领导力革新峰会在苏召开。副市长王翔、王鸿声出席峰会。

●中国江苏第五届国际产学研合作论坛暨跨国技术转移大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参加会议。

10 市政府召开实事项目现场推进会。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庆文率队赴张家港市、常熟市对部分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全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王鸿声、李京生出席会议。

11日 市千人计划专家联合会成立五周年暨2016年年会召开。市长曲福田出席年会并讲话,市领导陆新、吴庆文出席年会。

●悉尼大学中国中心在苏成立。市长曲福田出席活动并致辞,副市长王翔出席活动。

●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会召开。副市长周伟强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相城区举办2016年经贸恳谈会暨阳澄湖创客年会。副市长吴庆文出席活动并致辞。

12 法国国家美术协会主席雷米·艾融访问苏州。副市长盛蕾会见雷米·艾融一行。

●九三学社苏州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开幕。副市长王鸿声到会祝贺。

13 第三届中华南社学坛、首届中国南社与辛亥革命后裔大会在苏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修福金,市领导朱民、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中国戏曲苏州创作基地揭牌仪式暨首届“苏州市文华奖·艺术展演季”首场演出举行。中国戏剧家协会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季国平,省文化厅厅长徐耀新,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14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中证报价董事长陈共炎来苏调研。副市长周伟强会见陈共炎一行。

●首届中国医药创新与投资大会在苏举行。副市长王翔出席大会开幕式。

●副市长吴庆文率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四不两直”方式抽查吴中区、吴江区部分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中国民主促进会苏州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副市长王鸿声到会祝贺。

●中央党校教授段培君赴苏调研创新转型与融入“一带一路”发展工作。副市长李京生出席座谈会并介绍苏州工作。

15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召开对我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情况反馈会。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市安委会召开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吴庆文出席会议。

●比利时驻沪总领事馆在苏举办“比利时国王日”活动。比利时驻沪总领事兰波,副市长吴庆文等出席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副市长盛蕾陪同执法检查组检查并代表市政府作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汇报,副市长徐美健陪同检查。

●“无界?融合”中加艺术家城市空间创作展在苏举行。副市长王鸿声出席开幕式。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与国开行苏州分行举行“十三五”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副市长徐美健出席签约仪式。

15~16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正伟率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调研组就“治理过度包装,促进绿色生产消费”专题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高雪坤、曹新平、徐惠民、黄爱军、徐美健、徐明等分别参加有关活动。

16 市出席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专题培训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主持培训会,市领导曲福田、陈振一、周伟强、陆新、王翔、徐美健等参加培训会。

●由市长陈冰冰率领的安徽省安庆市党政考察团来苏考察。市长曲福田陪同考察。

●友达光电举行第六代LTPS(低温多晶硅)液晶面板厂开幕典礼。市领导周伟强、姚林荣出席活动。

●副市长王翔赴南京参加省政府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签约活动。

●我市召开2016年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暨年度迎检工作推进会。副市长、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盛蕾出席推进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苏州市第十次代表大会开幕。副市长王鸿声到会祝贺。

17日 市商务局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办事处联合举办支持“走出去”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推介会。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2016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开幕式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开幕式。

2017央视《厨王争霸》走进苏州暨“阳光体育”环东太湖美食骑行活动在苏举行。省旅游局副局长周旭、副市长王鸿声出席活动。

●苏州高新区举行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开业仪式,38个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43亿元。副市长、虎丘区委书记徐美健出席活动。

17~22 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周伟强、王翔、李京生参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

18 市安委会举行大跨度厂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副市长吴庆文出席活动。

2016中国(苏州)“启迪·苏艺杯”国际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暨第九届中国(苏州)“子冈杯”玉雕作品展在苏开幕。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徐宁,副市长吴庆文出席开幕式。

●“又见苏州  绣美天堂”第九届中国刺绣文化艺术节在苏开幕。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苏州交响乐团成立新闻发布会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发布会。

●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司司长王谦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盛蕾陪同调研。

●中国致公党苏州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开幕。副市长王鸿声到会祝贺。

18~19 副市长俞杏楠赴上海参加住建部召开的全国装配式建筑工作现场会。

19 “新市民健康城市行——苏州在行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副市长盛蕾出席启动仪式。

21 全球健康促进大会在上海召开。副市长盛蕾参加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丹麦首都大区副主席马丁·吉亚森一行。

22 副市长俞杏楠会见新加坡凯发集团董事长林爱莲一行。

22~26 副市长王鸿声率队赴山西大同、太原、临汾等地学习考察文物保护和文旅融合工作。

23 由国家档案局主办的“世界记忆项目与档案事业发展”主题研讨会在苏召开。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市长曲福田出席活动并致辞。

●市长曲福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沪通铁路太仓昆山段联络线及太仓港支线事宜。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会议。

●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座谈会在昆山召开。副市长盛蕾出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副市长徐美健作相关工作情况汇报。

24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上海银行苏州分行签署《金融合作协议书》。省台办主任杨峰,市长曲福田、副市长俞杏楠出席签约仪式。

●市长曲福田会见来苏访问的新加坡卫生部长颜金勇一行。

●市政协主席高雪坤主持召开市政协十三届四十七次主席会议,专题协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副市长周伟强到会作相关情况通报。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南京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参加会议。

●由副市长廉茹艳率领的秦皇岛市高等教育合作办学考察团来苏考察。副市长俞杏楠会见廉茹艳一行。

●全市规划督察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25 市政府召开全市重点进出口台资企业座谈会。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盛蕾、俞杏楠出席会议。

●副市长周伟强赴吴中区胥口镇箭泾村开展“三访三促”专题调研。

●“家在苏州”2016外国人才艺秀举行。副市长盛蕾出席活动。

●副市长俞杏楠参加住建部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持续整顿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

26 省委常委、副省长杨岳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副市长俞杏楠等陪同调研。

●副市长盛蕾率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观摩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

27 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江西丰城“11·24”特别重大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长曲福田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并召开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吴庆文、李京生出席会议。

●苏州幼教专家张晓怡的遗著《一月又一月——经历、经验、发展》在苏首发。副市长王鸿声出席首发式。

28 市政府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市长曲福田主持会议,市政府党组成员周伟强、王翔、吴庆文、李京生、王竹鸣交流学习心得,副市长王鸿声列席会议。

●副市长俞杏楠赴常州参加全省冬春水利工作会议。

29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草案)》《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苏州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和《关于促进苏州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听取2016年度苏州市区积分入学工作情况汇报和2016中国(苏州)数字经济与创新发展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传达全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及“地条钢”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举行常务会议学法专题: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解读。副市长周伟强、王翔、吴庆文、俞杏楠、王鸿声、李京生参加会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一行来苏调研我市特色产业、特色小镇发展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胡祖才一行,市长曲福田,副市长王翔、徐美健陪同调研。

●副市长吴庆文率队赴相城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全市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会召开。市领导朱民、俞杏楠出席会议。

●全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副市长俞杏楠出席会议。

30 副市长李京生为全市公安系统宣讲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

30~12.2 副市长吴庆文赴香港参加第十二届香港设计及创新科技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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