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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4期(总第184期)


【发稿时间 :2017-08-23 13:36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4期(总第184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7420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

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4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苏府办〔20177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的通知(苏府办〔201798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3月大事记 …………………………………………………()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4Total 184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April 202017

 

 


Contents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Execution of Duty of First Responsible Person by Government

Principal Responsible Person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Work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f Classified Disposal

for Domestic Garbage in 201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Contingency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Dealing

with Safety Emergencies of Drugs and Medical Device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omulgating the Annual Catalogue of the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tem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201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orwarding Certain Opinions (On Trial) Issued by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bout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Professional Ranks and Titles

of Enterprise Staffs…………………………………………………………………………………()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Forwarding Plan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Setting up Designated Poultry

Slaughtering Plants (Places) ………………………………………………………………………()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March 2017 …………()


 


关于印发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2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37

 

 

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关键少数”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将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纲要》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第一责任人的定位及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时间紧、任务重,离不开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以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并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制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县级(含区)以上政府要按照《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活动,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评总分数的20%,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贯彻《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法应当听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举行听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程序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向本级人大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须向本级政府报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运行,对决策严重失误、未按程序执行以及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政府法治智库建设。逐步推广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机关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

(四)严格规范政府立法制规工作。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各项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修法建议;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开展。根据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加强行政组织、行政程序等政府自身建设领域的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政府立法工作。突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协调地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和公开发布制度。未经确认主体制发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归档和“三统一”制度。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建设工作,扩大社会公众查询规范性文件途径。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机制和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继续实施的,重新确认公布。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办事项目公开和有关信息告知工作。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利用多渠道、多介质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

(六)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规范行政执法。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管,集中收集、研判、整治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专项职责清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常态化执法检查制度,做到现场执法检查和跟踪稽查监管相结合。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广“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推动落实执法经费保障制度,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一律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罚没收入不得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为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明确其承担非行政执法性质的辅助性工作职责,理顺辅助执法关系。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七)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政府凡涉及重大体制、政策调整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时办结率达100%。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重视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保障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得到充分发挥,确保监督渠道畅通有效。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

(八)依法化解矛盾争议和维护司法权威。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构筑全方位、动态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和代理律师在协助市政府复议、应诉事务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扩大行政复议听证范围,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公信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数量,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用车和有关装备保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九)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拟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中层正职任职前考查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建立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每年组织各级领导干部一次以上旁听与部门职责相关案件的庭审。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法律基本知识查询学习考试系统,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通讯技术,为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普通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指导和服务。坚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要保证不少于4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每3年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的专门培训。

三、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分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依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与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重大事项约谈制度,对下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由上级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通报,并对相关政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视加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和政府法制队伍建设,使其能履行好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职责。

(三)加强责任落实的督查考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相关情况报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的追责力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受纪律处分的,在晋职晋级上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被否决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46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6

 

 

2017年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对照苏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双百”工程实事项目任务,特制定 2017年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典型引路”的原则,按照“重点推进大分流、有序推进细分类”的模式着力推进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大分流体系建设,强化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置和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使命担当,努力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为改善人居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1.制定专业规划。在总结评价前五年规划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制定《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专项规划(20162020)》。

2.优化考核办法。完善市、区两级监管考核体系,优化原有考核办法,调整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补贴向源头减量补贴转移。

3.研究强制措施。在国家、省级强制分类政策出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强制收运的措施,尤其以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强制就地处置为突破口,有效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二)着力推进大分流体系建设。

1.提高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根据市政府“6+2”工程的建设要求,重点推进七子山焚烧发电提标改造项目、七子山填埋场改造提升项目建设,提升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

2.提升餐厨(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力推进所辖区餐厨(厨余)垃圾处置厂建设,配套建立相应的分类收运体系,整体推进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实施。着力推进国家科技项目实施,完成100/日高压挤出厨余项目(生活垃圾源头沥水提质及智能收运示范项目)的建设,探索垃圾分类处置新途径。

3.推进大件(装修)垃圾分拣拆解设施建设。建立居民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回收体系,各区至少新建1处大件垃圾收集破碎厂(站)。

4.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收运体系,着力推进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区至少新建1处设施。

5.积极探索生活垃圾集运中心分类设施建设。在大力推进大中型生活垃圾集运中心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中心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在姑苏区确定5座原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进行转型升级,就地处置农贸市场、园林绿化等有机垃圾。其他区要创造条件,探索在生活垃圾集运中心内同步建设分类设施。

(三)持续拓展垃圾分类试点范围。

1.有序拓展“三分类”试点小区。新拓展60个三分类试点小区(其中吴中区20个,相城区10个,姑苏区15个,苏州工业园区5个,苏州高新区10个)。

2.深入推进“四分类”试点小区。各区至少新增3个居民小区(单位)开展厨余垃圾分类就地处理试点,鼓励各区探索不同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试点过程要加强管理和检测评价,确保达到源头减量20%的目标。

3.稳步扩大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试点工作。各区至少新增5所学校、1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学校及单位设置相关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分类收运体系。

(四)重点推进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就地处置工作。

经调研及评估,市区农贸市场基本具备强制分类的条件。各区要全力推进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就地处置项目建设,2017年,各区至少在所辖区的5个农贸市场开展有机垃圾分类和就地处理试点工作,为下一步禁止有机垃圾再转运处置奠定基础。

(五)巩固提升已试点小区工作成果

保持原有试点小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试点模式,加强日常保洁维护及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同时进一步规范有害垃圾的收集及转运流程,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提高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六)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对已开展垃圾分类的村庄,采用月度不定期抽查、季度专项督查的形式,督促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重点是资源化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农户垃圾分类收集收运的信息化采集和有机肥料的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2017年各镇(涉农街道)完成2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就地处置工作,确保全市完成1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任务。

(七)加强源头分类与再生回收体系网络融合。

1.强化协调机制。市供销合作总社进一步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和定期协商机制,加强与市容市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无缝对接。

2.加快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社区服务点。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提供街道、社区闲置用房及转运站内部区域等,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社区服务点。2017年各区要配合市供销社至少新建1处再生资源回收点,并在用房、人员等方面探索整合环卫网与供销网的新模式。

3.努力拓宽可回收物回收范畴。供销部门在全面推广962030微信载体,构建“互联网+”废品收购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再生资源回收范围,探索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玻璃、木质垃圾)的回收利用体系,并实现数据共享,以提升两网融合契合度和统一再生资源回收系。

(八)加强宣传培训与指导。

1.广泛深入开展社会面宣传。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手机客户端、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理念,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支持度和参与度。注重吸纳环保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扩充宣传力量,丰富宣传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

2.建立垃圾分类培训制度。建立多级培训机制,市级开展针对区级垃圾分类专职人员志愿者等的集中培训工作,通过研修班、专题讲座、研讨会、参观实践等方式,提高垃圾分类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区级开展针对乡镇(街道)、社区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对单位、学校、小区等居民的培训工作。

3.加大指导力度。围绕垃圾分类宣传重点,各级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宣传引导模式,在宣传方案、活动形式、载体选择等方面,为下级部门提供全面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见附件1)。各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要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量化年度目标,分解具体任务,确保项目有效、稳步推进。要以大分流减量为工作重点,挖掘区域优势,打造区域特色。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配合,主动参与分类,合力推进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大技术支撑,加大资金保障。各区要配备专业力量,加大垃圾分类工作的技术投入,注重数据积累,积极探索和总结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经验和可行模式。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保障垃圾前端分类、中转收运、终端处置等所需经费,为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强化业务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各区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力度和监督考核力度。各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垃圾分类一线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并将考核情况与资金发放相挂钩。通过上述措施,切实将垃圾分类监管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22017年垃圾分类处置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及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名单如下:

  长:李京生  副市长

副组长:徐业洲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应急办主任

赵金龙  市市容市政局局长

  员:陈雪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邱惠霞  市文明办副主任

    市发改委经济协作办主任

李婧娟  市教育局副局长

胡跃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费元龙  市住建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汤以成  市市容市政局副局长

陆志荣  市农委副主任

曹廷玉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承武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园林和绿化局副局长

张树杰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志强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市物价局副局长

黄涧秋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郭政海  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团市委副书记

王群宇  市妇联副主席

范志伟  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吴中区副区长

马利忠  相城区副区长

    姑苏区副区长

    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邢文龙  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市政局,赵金龙兼任办公室主任,汤以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垃圾分类宣传实施方案,动员并发动各大媒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和社会发动,指导本地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长期、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并对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文明办:负责做好垃圾分类志愿者的组织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参与研究制定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配套项目;负责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废旧衣物的慈善捐赠活动,按规定对参与废旧织物捐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年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以及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

市国土局: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征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新建或翻建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公司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公司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范畴。

市规划局:负责垃圾分类及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选址工作,以及新建或翻建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设置的审批。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指导各区进行小区垃圾分类的试点工作,推广应用相关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负责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调研、起草工作。

市农委: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支持、鼓励和引导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并落实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管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及环境影响监督工作;将垃圾分类纳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有关评比的内容。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对绿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各类经营管理者对其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市食药监局:负责指导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设,加强定点回收点的管理及社会宣传,负责回收点过期药品的统一处置。

市物价局:负责参与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阶梯式收费及奖惩办法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垃圾分类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协调和审核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调研。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市级机关的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团市委:负责组织动员全市青年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组织青年团员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市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妇女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中心、分拣中心、社区回收站的建设、管理、处置和协调等工作;统一可回收物服务电话,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在小区建立回收制度,在垃圾收集点公示回收单位电话,提供预约上门回收服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辖区垃圾分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居民及社会单位的垃圾分类投放;负责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协助上级做好检查督促及考核考评工作;负责垃圾分类人员的培训、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以及建立垃圾分类工作各类基础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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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5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苏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苏府办〔2007156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6

 

 

 

苏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日常工作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专业技术机构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4.2  报告

4.3  预警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6.4  后期评估

保障措施

7.1  通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治安、交通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应急演练

7.8  宣传教育

7.9  督导检查

奖惩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和《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群体健康损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不良事件),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和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处置中,各有关部门既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按规定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后再评价,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确保医药市场健康有序和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3.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衔接紧密,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别开展应对工作。

事件分级

依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或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5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在10人以上。

2.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死亡病例。

3.短期内我市与其他省(市、区)辖市(区)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Ⅱ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或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在5人以上。

2.同一批号药品、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12例死亡病例,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市与省内其他市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Ⅲ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或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在3人以上。

2.短期内我市2个以上市(县)、区因同一药品、医疗器械发生Ⅳ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和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或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或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在2人以上。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事件。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市食药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等。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贯彻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相关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委员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有关建议,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各市(县)、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会同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对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报道。

2.市经信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等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的调查、核实,对吸毒成瘾的依法实施强制戒毒,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引发的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人员立案侦查,维护现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困难受害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监督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治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安排指定医疗救治机构,对所属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统计并合理调配,通报救治情况,及时将发现的突发事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和生产流通秩序整顿,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和提供技术支持。

8.市教育局、住建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依据本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学校、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应急控制措施。

9.市工商局、物价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违法经营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10.市市容市政局、环保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及时取缔违法兜售或回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路边摊点,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防范、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和查封假劣药品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在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日常工作机构

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并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食药监局聘请药学、医疗、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事件分级和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对应急响应的解除、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专业技术机构

市、县级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1.药品检验机构:主要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和分析定性,上报检验结果,协助调查事件发生原因,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分析,上报评价结果,协助调查事件危害程度,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中涉及药物滥用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分析,上报评价结果,协助调查事件危害程度,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中涉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和评价,上报评价结果,协助调查事件危害程度,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负责事件发生后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药品安全性问题信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药物滥用预警监测和信息网络。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做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病例的收集、调查、核实、评价、反馈及药物流行病学调查等监测工作,并定期将监测结果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的收集、调查报告、评估等工作,并定期将监测结果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2  报告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机构或组织,发现疑似药品(医疗器械)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时,应按《办法》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并将事件信息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严重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分析研判,必要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严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须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时发现普遍性的重大质量隐患或性质严重的假劣产品,应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疑似药品(医疗器械)群体性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对事件性质进行判定。确认为一般及以上级别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群体滥用事件的,还需通报市公安局。

4.3  预警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件的后续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签审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受委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预防措施和建议以及发布机关等。

应急响应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查封情况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实行日报告制,对受害和疑似受害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

5.1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机构要迅速调集力量,对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对事件性质和程度进行预判,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身伤害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使用涉嫌造成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出停止使用该品种、批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通报。

5.2  Ⅰ级响应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及其应急处置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领导小组及其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好现场调查核实等工作,落实好问题产品追踪控制、暂停销售使用和召回封存以及患者集中收治等应急处置措施。

5.3  Ⅱ级响应

由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领导小组及其应急处置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应急处置办公室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好现场调查核实等工作,落实好问题产品追踪控制、暂停销售使用和召回封存以及患者集中收治等应急处置措施。

5.4  Ⅲ级响应

1.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参与现场指挥决策,密切跟踪事件进展,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和省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2.市食药监局组织核实引发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及生产批号,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暂停该品种或批次产品的销售、使用,逐级汇总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督促召回相关产品。

3.市卫生计生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指定有条件的医院集中收治受伤害患者,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卫生计生行政和公安部门应根据产生滥用性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医疗救治和戒毒工作。

4.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工作。发现哄抬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或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及时通报物价、工商部门查处。

5.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对已经服用或接触引发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但目前尚未出现伤害的人群,开展随访、登记和求助辅导。

6.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人员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检索查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相关信息报市应急处置办公室。

7.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巡查以及对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力度,规范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货渠道,打击制假售假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8.市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5.5  Ⅳ级响应

1.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引起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及生产批号,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暂停该品种或批次产品的销售、使用并督促召回相关产品。

3.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指定有条件的医院集中收治受伤害患者,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

5.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对已经服用或接触引发突发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但目前尚未出现伤害的人群,开展随访、登记和求助辅导。

6.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巡查以及对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7.必要时,市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5.6  信息发布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管理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批准,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2  社会救助

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慈善募捐,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伤害群众。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6.4  后期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应进行总结评估,查明事件缘由,明确责任,提出改进建议,由市应急处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和省应急处置办公室。

保障措施

7.1  通讯保障

启动应急程序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公布联系人、联系方式,确保上下、左右联络通畅。

7.2  医疗保障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指定医疗救治机构。

7.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调度、监督,保证及时有效供应。

7.4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7.5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发布和传递信息,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外,还应不定期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及可能引发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提高分析研判能力。

法定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适应应急处置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需要,为产品质量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相关专业技术研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技术装备,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7.7  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安排全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应急演练,不断检验完善预案。

7.8  宣传教育

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报告意识,防止和减少不合理用药、用械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要引导媒体客观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7.9  督导检查

市领导小组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奖惩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延误应急处置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是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造成的群体不良事件。

2.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府办〔201777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确定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结合截至目前已向市政府报备的部门级决策事项,编制成《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市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部门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部门集体讨论。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六、市维稳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市级和部门级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决策事项组织实施的合法性、规范化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八、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部门级决策目录需要调整的,由决策部门自行决定,并在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附件: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31


附件

2017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决策

级别

是否

听证

承办单位

1

对部分区域、路段实行高峰时段限制非苏E号牌小客车通行

市级

市公安局

2

制定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级

市人社局

3

在全市范围实行流动人口机动车登记积分管理政策

市级

市公安局

4

制定《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

市级

市经信委

5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政策调整优化

部门级

市文广新局

6

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部门级

市人社局

7

制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部门级

市人社局

8

制定苏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若干优化措施

部门级

市国土局

9

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补充实施方案

部门级

市食药监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

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795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3

 

 

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专技人才是专技人才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激发企业广大专技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推进”的原则,针对苏州企业人才发展需求和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在我市人才集聚度较高的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应用型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战略型新兴产业相关企业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活动,内部行文确认。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每年由企业统一报备。经报备的职称资格,与政府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具备同等效力。专技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所在企业自主评审或仍按原渠道申报职称。在企业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培育和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逐步在我市重点产业相关行业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体系。

二、完善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加强职称评委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熟悉行业情况的企业专家加入评委专家库。鼓励企业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省职称政策框架内结合本行业特点,细化专业学科分类,完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能力水平评价指标,建立更加科学的职称评价专业标准。对在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重对实际业绩的评价,以及对行业、企业发展贡献的考核。对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专技人才,淡化论文、奖项等指标的考核,不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对面向企业的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核一律不作要求。

三、打通企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通道。继续完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苏人保〔201312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进一步贯通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评价标准,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整体评价体系,接轨国际通行的工程师制度。

四、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衔接机制。促进职业资格与职称有效衔接。根据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对国内外通行的职业资格予以采录,制定《苏州市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名录》,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的比照认定办法,对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技人员直接授予相应职称。

五、畅通海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放宽对国籍、身份、工作形式等限制,对海外人才(含外籍人员)开放职称评审。凡在苏州企业工作的海外人才可参照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标准申报职称,并按实际专业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六、建立企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破格机制。完善面向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技术骨干以及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破格申报条件和考核办法。允许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职称申报破格机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市“姑苏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及同类人员,可直接授予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七、丰富企业职称评审方式。鼓励企业按照本行业人才特点,创新职称评审方式,采用考试、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考核认定、考评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八、扩展企业职称评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等限制,为企业专技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利条件。总部企业在外地分公司的专技人员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在苏州或所在地申报职称。央企驻苏单位经总部授权后可在苏州申报职称。在苏州外地公司工作的专技人员可按社保关系在苏州申报职称。在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含兼职)的专技人才,可根据其在苏工作业绩申报职称。

九、推行“评聘结合”的企业职称制度。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企业,应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建立与职称制度挂钩的技术技能岗位体系和相应的薪酬体系,并结合企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开展职称评审活动,注重体现人才的市场价值。

十、加强对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区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好辖区企业职称工作,指导企业的职称申报工作,为辖区内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业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由市人社局负责统一受理投诉、举报事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建立全市职称评审信用体系。由市人社局负责对企业职称工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如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责任。

本意见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苏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

设置规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79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委员会编制的《苏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8

 

 

苏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为加快推进全市家禽定点屠宰工作,保障市民家禽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苏州市区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一、全市家禽产加销基本情况

(一)生产交易总量。据统计,2016年,全市家禽养殖出栏量1920万只,品种主要有鸡、鸭、鹅等,其中鸡出栏1520万只,占比达到79%。广东温氏(太仓)有限公司年出栏家禽(鸡为主)1045万只,占全市家禽养殖总量62%;全市有8家规模型活禽交易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3020万只,其中鸡交易量2700万只、占89.4%。苏州市南环桥家禽批发市场年交易量为832万只,占全市活禽批发量27.5%

(二)消费需求状况。据相关资料统计分析,目前市区居民家庭人均年消费家禽12.5公斤,按每只家禽(光鲜鸡去内脏)均重1.25公斤折算,人均年消费家禽10只。按2016全市常住人口1061万计算,全市年实际消费家禽需求量1.06亿只、13万吨左右,其中市区(除吴江区)常住人口420万人,消费家禽需求量4200万只、5.25万吨左右。目前,全市居民消费品种以活禽、冰鲜禽、冰冻禽及冷冻分割产品等为主,其中活禽占70%以上。

(三)屠宰加工现状。目前,全市家禽屠宰加工形式主要有规模型屠宰加工和零售屠宰加工两种,其中从事规模型屠宰加工企业有2家,即苏州市南环桥家禽批发市场、广东温氏(太仓)有限公司,年设计屠宰量(按每天8小时计算)1000万只,2016年实际屠宰量270万只左右。零售屠宰加工主要分散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零售商店,基于传统消费习惯,绝大多数市民在购买活禽后,就地屠宰加工。

(四)经营销售方式。据调查了解,目前全市家禽经营销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活禽零售。以集贸市场、活禽批发交易市场等为主,建立了“活禽零售、现场购买、场内宰杀、简单加工”的销售模式。二是冷鲜销售。以活禽批发交易市场、本地规模型养殖加工企业为主、外地禽类加工企业为辅,建立了“集中屠宰、统一加工、冷鲜运输、定点上市、连锁经营”的销售模式。三是冰鲜销售。以大型超市、品牌加工企业、零售商贩等为主,构建了“品牌代理、定点经营、冰鲜上市”的销售模式。

二、设置家禽定点屠宰的必要性

(一)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目前,我市家禽市场以活禽交易为主,缺乏公共卫生安全防控设施,市民购买活禽时与家禽接触程度高,对市民食用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实施家禽定点屠宰,减少了消费者接触活禽的机会,有利于防控高致病性流感等人畜共患疫病,有效提升公共安全水平。

(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市是家禽输入性大市,本地禽类产品自给率较低,外地输入的家禽来源比较复杂,家禽零售屠宰加工点“多、乱、散、小”现象普遍,禽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实施家禽定点屠宰,凭产地检验证屠宰,派驻检疫员现场检验,产品质量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改善城市卫生环境。农贸市场内宰杀活禽,粪便污水遍地横溢,废弃物随意倒放,卫生消毒状况较差,影响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家禽定点屠宰后,实施规范化管理,污物污水实现无害化和净化处理,农贸市场卫生环境将得到有效改善。

(四)防控家禽疫病传播。长距离运输贩运活禽,往往造成引发疫病的病原体带入扩散,导致输入性疫情发生。家禽定点屠宰后,在规定的地点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利于集中开展清洗消毒,封闭式防控疫病的发生,切实有效控制家禽疫情的传播扩散。

(五)树立健康消费理念。目前,现场交易、现宰现杀的禽类消费方式,存在着二次污染、疫病传播、营养降低等系列问题。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禁止活禽交易、实行集中屠宰、推行冷鲜产品消费是形势所趋。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冷鲜产品营养角度和安全角度都优于热鲜肉。大力推行定点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将为引导公众主动转变活禽消费方式,树立健康、科学、安全的消费理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指导思想、设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依据,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为根本目标,以定点屠宰、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有效规范屠宰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家禽定点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模式,加快构建新型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引导市民形成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满足禽类产品消费需求,保障市场供应。

(二)设置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应符合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环境保护、畜牧业转型升级等要求相协调。屠宰厂(点)布局应考虑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养殖总量、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因素。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相关部门将在政策、资金、用地、税收以及冷鲜上市交易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引导。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整合资金、人员、技术等优势,按照“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启动屠宰厂(点)的建设。

严格标准、保障安全。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评价、防控禽流感等要求,其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无害化处理、污水治理等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方便市民、提升水平。统筹考虑城区中心位置、交通出行、功能配套、公共安全防控等条件,利于市民便捷购买、保证质量。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养殖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批发(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等一体化经营、品牌化运作,提升产业化水平。

四、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目标任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布局、提档升级、满足需求、保障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以定点屠宰厂为主、集贸市场零售市场屠宰点为辅、规模养殖企业自宰点为补充的家禽定点屠宰加工体制,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坚持“依法设置、环保优先”的原则,苏州市区在符合环保要求的适宜区域规划建设12个家禽定点屠宰厂,单个屠宰厂年屠宰规模不低于500万只。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分别依据一个家禽定点零售市场的设置规划,可配套建设一个家禽定点屠宰点;其他县级市及吴江区根据人口总量、家禽消费需求量以及区域内规模养殖企业家禽定点屠宰厂(车间、点)规划建设情况,确定是否建设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原则家禽定点屠宰厂不超过1个;积极引导培育本地禽类规模养殖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品牌化经营,建设13家禽自宰点,全市基本形成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设施先进、产品保证的家禽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二)重点工作。

1.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县级市(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规模、人口密度、家禽产业规模、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定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201711日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后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科学确定家禽屠宰厂(点)的数量、选址和规模,保持适宜的家禽屠宰能力,确保满足当地居民的光鲜家禽产品消费需求。

2.及时公布设置名录。按照《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家禽定点屠宰厂由市人民政府综合考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工作方案后,确定选址定位、建设规模、功能配套,统一对外公布设置名录;市区活禽零售市场定点屠宰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对外发布设置名录。各县级市和吴江区家禽定点屠宰厂、活禽零售市场定点屠宰点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对外公布设置名录。规模养殖企业自宰点经各县级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确认,经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市农委复审、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外公布设置名录。

3.加快落实建设单位。依照《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家禽定点屠宰厂建设。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初步确认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建设单位,提交市农委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统筹研究,重点对资质条件、建设能力、管理制度、诚信体系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要依托定点活禽批发交易市场或现有的家禽屠宰加工企业,对照建设规范要求,采用市场化运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确定市区家禽定点屠宰厂建设单位;要坚持“先改造、后布点”,统筹推进集贸市场活禽零售市场和屠宰加工点建设改造工作,对照建设规范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招租、租赁等形式确定市区活禽零售市场定点屠宰点建设单位;各县级市及吴江区家禽定点屠宰厂、活禽零售市场定点屠宰点建设单位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规模养殖场自宰点在符合地方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由养殖企业根据养殖规模、市场拓展需要,按建设规范要求自行建设。

4.加强行业日常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屠宰检疫人员派驻制度,重点把好宰前检疫关和屠宰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关。建立对定点屠宰厂(点)凭证进场、质量控制、肉品出场、无害化处理等日常巡查制度。加快清理整顿家禽屠宰加工不规范场所,坚决取缔不在政府对社会公布名录内的场所。强化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不在定点场所屠宰和屠宰来源不明家禽、病死家禽及制售病害禽肉等违法行为,维护屠宰行业正常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协调家禽批发、养殖、屠宰、检疫、市场流通等工作,做好辖区内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工作,做好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规划布局和规范建设,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活禽交易、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等一体化建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建设规范和开展家禽屠宰环节质量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国土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用地土地保障。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扶持经费保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

(三)强化政策扶持。要妥善安排家禽定点屠宰厂项目建设用地,对涉及新增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支持现有屠宰加工企业、活禽批发市场屠宰点、集贸市场屠宰加工点进行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在原址进行布局建设定点屠宰厂(点)。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扶持,重点在设施设备引进、工艺流程配备、质量安全控制、无害化处理、污水治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冷鲜上市的目的、意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达到保障公共卫生、肉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7323日:

免去张海泉同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

免去王义发同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7331日:

黄锡明同志任市教育局调研员,免去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陆荣林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3月大事记

 

 

1 全市信访工作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对信访工作作出批示,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市社科大会暨社科联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市领导盛蕾、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合作经济研究会2017年度理事会在昆山召开。市领导朱民、蒋来清出席会议。

●全省房地产工作座谈会和“263”专项行动建设系统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吴晓东参加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参加省纪委对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领域专题调研。

1~2 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主任、省纪检监察学会会长江里程一行来苏调研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市领导王翔、马士光、吴晓东陪同调研或座谈。

2 市长曲福田代表中共苏州市委欢送出席全国两会的11位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和3位在苏全国政协委员。

●市长曲福田会见美国杜克大学校长理查德·布罗德海德一行。

●宜宾市委书记刘中伯率宜宾市党政考察团来苏学习考察。常务副市长王翔会见刘中伯一行。

●江苏省2016年市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汇报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参加汇报会。

2~3 水利部太湖局局长吴文庆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蒋来清陪同调研。

3 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座谈会在南京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2017年全市深化医改暨卫生计生大会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报告市政府贯彻《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决定》工作情况。

●市政府召开“城市数据大脑”建设专题会议。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徐美健主持召开各市、区文体工作座谈会。

●副市长吴晓东主持召开苏州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

5~6 中纪委委员、原工信部纪检组长金书波一行来苏调研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情况。副市长吴庆文陪同调研。

6日 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6~8,副市长徐美健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汇报有关工作。

●副市长吴晓东率队赴广州、南京学习轨道交通自动化驾驶工作。

7 市长曲福田在京参加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全媒体访谈节目《两会e事厅》录制,介绍苏州“聚焦富民”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的举措。

●武警苏州支队党委扩大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昆山进口交易会和苏州电博会招商招展工作协调会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8 “扬帆新征程  再展巾帼美”——全市“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7周年纪念大会召开。市领导王翔、王少东、程华国出席大会。

●副省长马秋林来苏调研智能制造有关情况并检查安全生产监控平台建设。副市长王翔、吴庆文陪同检查或调研。

●全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市残联五届五次主席团暨残工委成员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9 市长曲福田在京接受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日报、香港商报等多家媒体的联合采访,就创新驱动、外贸转型、生态保护等热点问题进行回答。

●全市价格工作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大企业研究院专题会议。副市长王翔、吴庆文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化工暨砖瓦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副市长王翔、吴庆文出席会议。

●市政府与总工会联席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

●省委督查调研组来苏调研省政府创新40条政策落实情况。副市长吴庆文参加座谈会。

●副市长吴晓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加固工程详规和城市总规修编前期规划等工作。

10 常务副市长王翔主持召开国际铁路物流中心二类口岸项目运营方案专题会议。副市长金洁参加会议。

●交通银行总行副行长沈如军来苏调研。常务副市长王翔会见沈如军一行。

2017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出席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专家评审会。

12 第八届苏州环金鸡湖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苏鸣枪。市领导徐惠民、徐美健出席起跑仪式。

13 省委常委、市委周乃翔书记率队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考察。副市长吴庆文、徐美健参加考察。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学习考察。副市长吴庆文、徐美健参加考察。

●副市长李京生现场检查轨道交通4号线安全保卫工作。

市政府召开全市城镇黑臭水体整治暨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会。副市长蒋来清出席会议。

14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援藏工作。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出席会议。

15 参加全国两会的我市代表返苏。市领导陈振一、黄爱军、王少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迎接返苏代表。

●副市长蒋来清赴市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

●市政府召开全市粮食工作会议。副市长蒋来清出席会议。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暨大型广场咨询活动举行。副市长金洁出席活动。

2017中国(昆山)品牌进口交易会组委会全体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主持召开全市第三次城镇燃气联席会议。

16 市长曲福田会见美国礼来制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戴文睿一行。

●常务副市长王翔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环古城与金鸡湖贯通水上游事宜。

17 全市对台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17~18 省长石泰峰来苏调研。市长曲福田汇报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情况,市领导王翔、徐惠民、黄爱军、吴庆文、徐美健、金洁、徐明,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陪同调研或参加有关活动。

●省政府投资及重大项目督查组来苏检查。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苏州情况汇报会。

18 市长曲福田率队赴吴江区调研特色小镇建设。副市长金洁、吴晓东参加调研。

●副市长徐美健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学习报告会。

19~20 全市领导干部“强化四个意识,致力两聚一高”专题培训班举办。市长曲福田作总结讲话,副市长徐美健参加培训班。

20 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一行来苏调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研发任务工作。副市长吴庆文陪同调研并参加专题座谈会。

●全市联动机制建设座谈交流推进会召开。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轨道交通5号线站点装修设计方案。

20~21 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一行来苏调研科技创新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分别陪同调研,市领导徐惠民、黄爱军、吴庆文参加相关活动。

21 “忠诚颂——苏州公安向人民报告”先进典型现场交流活动举行。副市长李京生出席活动。

●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汇报会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参加会议并汇报工作。

●全市开放型经济创新驱动与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班开班。副市长金洁出席开班仪式。

●商务部救济局副局长刘丹阳一行来苏调研。副市长金洁陪同调研。

21~22 2017年全国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在苏召开。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参加相关活动,副市长王翔、徐美健陪同调研。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张宝文率领的民盟中央调研组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看望张宝文一行,市领导陈振一、朱民、黄爱军、顾月华、蒋来清等参加相关活动。

22 市长曲福田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听取将苏州港口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为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和2016年度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汇报的汇报,审议《2017年度市区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健康苏州2030”规划纲要》《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苏州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追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和《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副市长王翔、吴庆文、金洁、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新华日报社长、党委书记周跃敏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周跃敏一行,市领导王翔、黄爱军参加会见。

●省审计厅厅长顾树生来苏调研审计人财物改革试点工作。市长曲福田会见顾树生一行,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会见。

●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制造业大会。副市长吴庆文赴南京参加会议,副市长王翔、金洁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23 全市科技奖励暨创新发展大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陈振一、周伟强、陆新、王翔、吴庆文、姚林荣、徐美健出席会议。

●市政府举行2017年度全市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仪式,部署今年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市长曲福田、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

●全市交通大整治大提升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市长曲福田作动员讲话,副市长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铁路建设工作推进会。市长曲福田、副市长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全市林业工作会议召开。市领导朱民、蒋来清出席会议。

24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水利部部长陈雷一行来苏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等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黄爱军、徐美健、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陪同检查。

●副市长蒋来清率队检查森林防火工作。

24~25 水利部部长陈雷一行来苏检查防汛工作。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市领导朱民、黄爱军、徐美健、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等分别陪同检查。

25 市政府召开吴淞江工程总体方案论证会议。副市长蒋来清出席会议。

27 副市长徐美健赴高新区浒墅关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

●副市长金洁赴市接访中心信访接待。

27~28 红十字会法专题培训班在苏举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王汝鹏,江苏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盛放、副会长徐国林,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开班仪式。

28 由肇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泽华,市长陈旭东率领的肇庆市党政代表团来苏考察。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曲福田会见代表团一行,市领导徐惠民、黄爱军、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见。

2017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王翔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吴庆文赴北京参加首批知识产权强市专家评审会。

●由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苏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大型青年创业实战公开课——《创业英雄汇》海选苏州站总决赛在苏举行。副市长徐美健出席活动并致辞。

●第五次全省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参加会议。

●全市侨办主任会议召开。市领导朱民、金洁出席会议。

29 常务副市长王翔主持召开“263”专项行动、创新和民生3月份工作例会。副市长吴庆文、李京生、蒋来清、吴晓东参加会议。

●元禾控股、东吴证券与天际创新签约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市领导徐惠民、吴庆文出席签约仪式。

●副市长徐美健赴市信访接待中心开展接访工作。

●全省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李京生在苏州分会场参加并主持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

29~30日 海协会会长陈德铭来苏调研。副市长金洁陪同调研。

●上饶市教育考察团来苏考察交流。副市长王翔、吴庆文陪同考察交流。

30日 李亚平同志任中共苏州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苏州工业园区与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签署合作协议,设立中科院技术物理研究所苏州研究院,建设全国最大的商用遥感卫星产业基地。市委副书记李亚平出席仪式并致辞,市领导徐惠民,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仪式。

●副市长吴晓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国省干道管养工作移交地方事宜和通苏嘉铁路方案。

31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任命李亚平、曹后灵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李亚平代理市长职务。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市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四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副市长吴庆文、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主任黄晶出席签约仪式。

●副市长吴晓东赴张家港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活动。

31~41 省政府召开全省春季农业生产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会议。副市长蒋来清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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