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第6期(总第186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6期(总第186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2017年6月20日
目 录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关于《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说明…………………………………………()
政府规章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关于《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制定说明…………………………………………()
政府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7〕173号)…………………………………………………………()
人事任免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大事记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大事记 ……………………………………………………()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No.6(Total 186)
Published by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June 20,2017
Contents
Local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Ban on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Statements on the Regulat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Ban on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Government Rules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
Formulation Statements on the Measure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Government Documents
Circular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 Opening Wider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Active Utilization of Foreign Capital……………()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s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f Compulso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for Domestic Garbage…………………………………………………………………()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Opinions of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Work in Improving Quality
and Brand Building……………………………………………………………………………()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Chronicle of Events
Chronicle of Ev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uzhou Municipality in May 2017 …………()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2017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上交、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补偿并给予奖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未主动上交的,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者适当补偿。
对临时回收点回收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销毁、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受理处理举报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的 说 明
——2017年5月3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4月25日经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禁放区域、地点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禁放区域、地点。我市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市区禁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调整禁放区域、地点,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三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放区域、地点,并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范围。
二、关于禁放总体规定和特别规定
《条例》第四条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的各个环节作出总体规定:一是第一款开宗明义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二是为了从销售源头上实现禁放,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三是从产业布点规划角度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四是明确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关于禁放宣传引导
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既需要执法部门通过严格执法,有效打击违法燃放行为,更需要通过方方面面潜移默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促进移风易俗,使广大市民自觉支持和参与禁放工作。因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从多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引导的举措,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如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放的宣传;规定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放的公益宣传;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放的宣传教育;规定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放的宣传教育;鼓励环保等方面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禁放志愿服务活动等。
四、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在禁放区域、地点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是保障禁放顺利实施的有力抓手。《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在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禁放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的基础上,分三个层次对烟花爆竹销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第十条第一款对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作了总体限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二是第十条第二、第三款着力解决好遗留问题,首先规定了终止经营的鼓励措施,明确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上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件,提请终止经营的,依法给予补偿和奖励;其次按照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对未主动上交的,明确依法撤回许可证件,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再次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鼓励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者适当补偿。三是授权市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放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五、关于相关行业经营者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除重要节日集中燃放外,婚丧嫁娶事宜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第十二、第十三条对婚丧喜庆服务者和酒店、宾馆经营者设定了相应义务,旨在从多渠道保障禁放工作有效实施。
六、关于联动、协助执法机制
为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有效开展禁放执法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很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在住宅小区的情况,为有效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禁放工作中的作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报告的义务。另外,《条例》第十五条建立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41号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亚平
2017年4月14日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维护、运营、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管线管道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承担。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在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各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道路建设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除特殊规定外,同类地下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地下管线,临时地下管线避让永久地下管线,非主要地下管线避让主要地下管线,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新建地下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五)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地下管线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九条 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依附于现状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二)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侧绿化带内或者在规划确定的输电、输气等管线走廊内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
(四)综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提交规划方案;
(二)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交施工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各类地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要求,但因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定期将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
地下管线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挖掘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秩序的,应当提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召集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要求,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的,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二)发现不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三)影响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停车线等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四)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同时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五)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应当服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需要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报告,不能拆除的地下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保持地下管线完好、安全,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管线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备好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
(二)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地下管线;
(三)损坏,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在地下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县(区)级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应当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管线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地下管线审批、监管等信息及时接入协同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 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和协同管理平台对接,做到信息共享、分层应用。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稳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入廊敷设要求及时告知综合管廊经营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所有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
地下管线入廊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办理入廊手续。地下管线入廊后,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维护。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综合管廊经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设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划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与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周边河道清淤、驳岸与水利施工修建、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挖掘道路、公路;
(五)建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六)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人防设施建设;
(七)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2004年7月22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的《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2007年7月6日公布的《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苏府〔2007〕102号)同时废止。
关于《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
制 定 说 明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6年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苏州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一)加强地下管线管理是转变城市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重地上,轻地下”的城市建设模式为当下城市基础设施造成了各种顽疾。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设施建设规模不足、事故频出等问题更加凸显,为加强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解决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苏州市政府要求整合现行的《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制定《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新要求。
(二)加强和规范是地下管线管理是提升城市运营水平的必然选择。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和市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担负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弃等功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原有地下管线系统与现代化城市发展不相匹配,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更新改造。早期建设时,对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记录不足,导致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不明,常常发生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的事故,也急需通过加强和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来加以改善。
(三)创新管理规范是引领地下管线发展的必然路径。目前国家着力推动综合管廊建设,这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能够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满足民生之需。2015年,苏州市成为财政部与住建部确定的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综合管廊属于新兴事物,其管理模式、管理要求目前均处在探索阶段。为了保障综合管廊建设、运营顺利进行,引领综合管廊发展,也急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对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2015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市容市政局作为《办法》的起草单位,按照立法程序和要求,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时间步骤。经过政策梳理、实施评估、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于2016年6月22日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根据市政府批示,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核,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中国苏州网、苏州政府法制网和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网进行立法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召开市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座谈会,邀请苏州大学、市人大、市中院的相关专家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会商;三是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市容市政局、法制办多次逐条进行复核、修改,形成《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分8章41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地下管线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等内容;第二章规划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规划,以及管线规划的要求和管线工程申请规划许可的程序;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共8条,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管线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和挖掘许可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安全施工并进行施工交底和竣工验收;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地下管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制度等内容,明确了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安全运营维护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禁止了“擅自占压地下管线”等6项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五章信息与档案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要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辖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建立地下管线协同管理平台,实现各个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局面;第六章综合管廊管理,共7条,是《办法》创新之处,明确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管线入廊敷设制度,规定了综合管廊的有偿使用制度,同时参照轨道交通的相关规定设定管廊的安全保护区。这些内容在地方立法中均属首创;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第八章附则,是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加以规定,同时明确了《办法》通过后,《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几个问题的说明
1.地下管线的定义
目前,地下管线的定义尚未统一,主要涉及两点争议:一是地下管线是否仅指建设于地下的管线而不包括架空管线;二是综合管廊是否属于地下管线。
从字面理解,地下管线应当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管线,实际上,管理混乱、问题较多、亟需解决的也是建设于地下的管线,而全部建设于地上的管线并不存在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的困扰。因此,《办法》将地下管线认定为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管线,既是以立法解决问题为导向,也符合社会公众的通俗理解,有利于今后普法、执法和守法。
综合管廊的各项工作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将综合管廊纳入地下管线的调整范围,有利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综合管廊与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并非是同一类型事物,而是敷设各类管线的一种载体,因此,《办法》将综合管廊认定为集中敷设管线的设施。
2.综合管廊周边的地下管线是否应当强制进入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没有除外情形,虽然清楚明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一是综合管廊覆盖、辐射的“区域”范围不明确,并且也无法简单划定。范围过小,则地下管线可以不入廊,造成综合管廊的功能无法发挥。范围过大,则地下管线可能要绕道入廊,导致经济成本太大;二是部分地下管线的支线、外部连接线,不适合甚至不可能入廊。
对此,《办法》规定“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综合管廊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地下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为今后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中遇到的复杂情况、特殊情况,留有余地。
3.综合管廊的有偿使用
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在召开的立法座谈会上,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明确表示支持建设综合管廊,也认可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在具体金额上,无论是相关主管部门,还是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均没有一个明确而又具体的方案。事实上,由于入廊管线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在费用的分担上,难以标准化、格式化。目前,我市唯一运行使用的园区月亮湾综合管廊属于免费使用,其他城市也没有成熟的定价机制。因此,《办法》规定“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由政府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合理分担;二是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在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该条款确定了入廊费用的收取原则,而具体标准可以待今后的实践探索成熟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台收费细则。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7〕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9日
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构建我市开放发展新优势,积极有效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打造外资发展新的增长极
(一)强化外资投向引导。以我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国际化大城市、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和人居“天堂”为四大主要方向,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16〕282号)中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外资导向。优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的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最新、最宽外资产业政策实施准入管理。发挥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直接参与外资项目投资(合资合作)、参与外资企业增资扩股等方式,合理引导投资,扩充资本来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促进外资制造业高阶迈进。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行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相关政策、措施及行动计划,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已制定出台的促进服务贸易、加工贸易等领域创新发展,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智能装备、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平等向外资企业(项目)开放落实。高效执行和积极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三)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及时执行国家、省最新服务业领域开放政策。深入推进我市国家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服务外包发展示范、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试验中复制推广自贸区政策、昆山深化两岸合作试验区扩大对台资服务业开放和金融创新等一系列试点试验,彰显苏州服务业对外开放优势和外资吸引力。《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2016〕1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及重点试点行业七大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16〕224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产业发展和专项扶持政策中的涉企、涉项目措施,全面、平等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开放落实。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产业引导基金。积极主动参与我省服务业扩大开放国家级试点的对上争取工作,发挥我市主力“队员”、先行骨干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游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市质监局、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常熟市、昆山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内外联动融合创新。《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委发〔2016〕31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发展十项重点工程的通知》(苏府〔2017〕1号),除特定条款外,全面适用于外资企业(项目)。支持外资企业、研发机构与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国有及民营企业合作,共同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联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本地技术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方面税收优惠、项目扶持及运营便利化政策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教育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五)推进外资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发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2号)等省市两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作用,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为外资总部企业在人员出入境、就业许可、长期居住、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商事、关务、检务、税务、外汇业务等监管征管模式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化的非资金类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政府外办,苏州工业园区外办,市教育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政府金融办,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
(六)有效扩大外资来源和存在形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外资PE,合伙制、公司制皆可)的准入,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资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实行“全程高速”行政服务。属于鼓励类的增资项目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支持本市内资主体通过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合规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市场、品牌、渠道、技术专属权、管理架构、风险资本等高端要素。鼓励外资采用境外人民币以及自持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式投资我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内资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合作机构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市政府金融办、国资委,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促进招才引智。市委市政府《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95号)等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1年至5年有效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研究试行外籍人员及其配偶享受住房、医疗、个人所得税、子女就学、居留和出入境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扩大我市对外“双元制”职业教育合作和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及合作项目的开展。深化对外(台)籍青年人才的聘用吸收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公安局、教育局、政府外办,苏州工业园区外办,市委台办)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建设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保障外资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经营功能拓展、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参与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对违反公平开放原则的地方性文件及时调整优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改革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42号),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对诚实守信的外资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国民待遇。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27号),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外资参与公共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政务办、商务局、工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科技局,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市知识产权局、质监局)
(九)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苏委发〔2015〕12号),依托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知识产权法庭可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达和相关载体众多等特色优势,健全机制,推进体系建设,强化执法,加大对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支持外企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相关计划扶持项目。同等支持外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鼓励相关国际组织在苏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市中级法院,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市贸促会,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苏府〔2015〕136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企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苏州银监分局、保监分局,市商务局)
(十一)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67号),以企业综合评价和科学分类为基础,应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能用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相关差别化服务等方面举措,加大对外资企业减本降负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探索试点“免除检验检疫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支持外资企业用工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苏州市关于开展外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办法》(苏人保职〔2012〕49号)、《关于对本地户籍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苏人保职〔2013〕39号)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地税局,市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苏州供电公司,苏州水务集团)
(十二)完善外汇和外债管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提高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外汇运营便利度。对外资企业普及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按需办理意愿结汇。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在我市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外资实体企业投注差额度内自行筹措外债或参与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深化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苏州中心支局,市政府金融办、商务局)
三、全面推进新时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强化责任意识。继续牢固树立开放型经济是苏州“第一性”经济;利用外资是开放型经济“第一先导”的意识,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282号),加强统筹指导,倡导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外资工作的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加大指标考核力度,设立“排行榜”、“成绩单”,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指标与各地相关发展目标责任分解、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建立完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推动真抓实干。(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绩效办,市商务局)
(十四)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支持各地、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对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对全市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综合施策优化存量外资生存发展环境:对增资扩能项目全力支撑,对企业产能升级、技术进步、功能拓展、人才引进、市场竞争等方面提供公平化、便利化政策。精准施策推进增量外资的引入:市级层面继续支持各地对重要行业和项目“一业一策”、“一企一策”,“一项一议”的自主权。各地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增强竞争意识,注重政策针对性、差异化,有的放矢争取优质产业、重要项目落户。强化政策供应的保障协同:丰富供地供房来源;保证涉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以效果为导向执行环保政策,不搞“一刀切”;优化监管流程支持“一带一路”相关通路建设。提升政策合法性和政务诚信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有效引导政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探索市场化招商运作方式。支持各地锐意改革逐步推动招商去行政化,引入市场化招商方式。创新探索国有资本进入公司化招商机构的运作模式和保值增值、分配、退出机制等路径。支持政府投资主体的招商市场化改革和功能拓展,鼓励政府基金、市属国企以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产业招商公司或相关招商引导资金的筹建、运营。支持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招商产业研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政府国资委,昆山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投资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经贸投资促进活动,市级层面每年组织参与省级或举办市级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2场;举办、承办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国际经贸密切相关的重大交流合作、展会活动不少于5场;各市、区、国家级开发区组织境内外重要经贸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20场。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统计评估工作。针对性开展跨国公司交流活动;积极打造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等展会品牌;积极支持各地建设招商工作信息平台、移动互联招商应用平台和投资环境线上展示平台,丰富信息化投资促进手段。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中新理事会、昆山深化两岸合作省部际联系会议等机制作用,借力商务部、省商务厅投资促进机构的支持帮助和我省新苏合作、苏港合作、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合作等机制,深化引资合作。各相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发挥渠道作用,把握组办或参与国际会议、赛事、展会论坛或行业活动;接洽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友城交流;境外行业组织、投资机构来访等重要外事机会,拓展招商资源和网络搭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政府外办<港澳办>,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财政局,市贸促会,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深化开放平台和载体建设。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开发区评价引导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35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产业新平台引领经济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8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区内优势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创新,推进综保区功能向港口码头延伸,积极争取将贸易多元化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到全市综保区。争创“苏州国检试验区”,在区内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准入许可、试行一体化白名单制度、落地入境维修检验监管新政、创新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模式。鼓励外资企业参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与内资同等享受各项政策。继续深入推进各类国家级试点试验工作。加强对自贸区开放经验的借鉴复制和相关功能落地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张家港海关)
(十八)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市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其中列入年度省、市重大(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细化产业用地分类准入标准和投入产出要求,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出让、腾笼换凤、退二优二、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拓展供地来源。引导更多社会厂房资源向外资开放,盘活存量厂房资源。鼓励外资项目租赁使用存量房产,各县(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项目确定不同的房屋租赁政策。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规划等相关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60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文件的要求,支持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住建局、规划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深化地方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6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融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运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7〕70号)等政策措施,方便外资主体的落户和注销登记。推进行政服务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一窗式服务”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倡导招商(企业)服务机构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契合深度开放的需求,强化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织工作,将规划、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和金融、教育、旅游、文化、卫生等更多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会议协商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推进机制。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联系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访服务开放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苏府办〔2016〕177号)的精神,完善出国(境)招商审批便利化措施,加大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的支持力度,对具体从事经贸促进、招商引资人员的出访指标和频次视工作需要适当放宽,确保经贸招商,服务开放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工商局、政府外办、政府金融办、教育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
(二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公示制度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提高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跨部门共享,对高信用等级企业降低监管检查频次。发挥行业组织、外企协会、台企协会、中介机构作用,打造外资综合服务体系。适时组建市级融资租赁行业组织,优化类金融行业的管理。强化外资统计和信息分析的协同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工商局、审计局、政府外办,市委台办)
(二十一)加强招商队伍建设。保持招商机构设置固定、经费充分保障、人员充实稳定。本市有关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措施、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和相关政策适用于市场化招商机构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外资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区、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和优秀招商人员,在相关职级提拔、个人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并予以公开表彰。鼓励各地采取增列专项教育资金预算、增加相关培训计划、协助邀请优质师资、安排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招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锻炼。(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商务局、发改委、教育局)
(二十二)强化外资工作考核和激励。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282号)中强化对各地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的要求,市级层面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奖优,年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对外资工作推进有力,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等外资相关工作推进。鼓励各地和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研究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和奖励制度,配套增加同类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切块奖励资金用途。市商务、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市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太仓港口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二十三)构筑新时期“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习总书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开展政策研究和创新,明确划清纪律边界,建立容错免责的规章,倡导奉献担当精神,强化工作督导,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亲商理念,准确把握亲清并举,在与企业规范交往的同时,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帮助解难纾困。(责任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张家港保税区,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监察局,市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工商局、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市政府侨办)
各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举措,共同推进全市利用外资稳量提质增效,推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7〕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源头减量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当前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能力不足的压力,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稳定,经充分讨论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力推进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至2017年年底,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基本完成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设施的全覆盖,普遍推行餐厨与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的强制分类;至2018年上半年,市区全面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2018年年底,建立完善的垃圾强制分类收运体系、处置体系和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至2019年年底,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率及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率达95%。同时,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的引导下,积极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至2020年年底,市区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90%。各市及吴江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二)强制分类类别。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成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等类别。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根据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再确定其他的分类类别。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由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配置,并要符合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标准和要求。
1.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
宾馆、饭店、有食堂或有集中供餐的单位等产生的餐厨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2)容器设置。
易腐垃圾应设置密闭专门容器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同时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集中点,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易腐垃圾分类后必须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严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区域内未建成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设施的,必须自行购置小型有机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置。
易腐垃圾需要进行运输的,必须采用密闭车辆,并符合苏州市收运车辆的规范要求,收运过程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
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容器设置。
投放容器由产生单位根据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并在投放容器外部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低值可回收物(玻璃)应需单独设置容器进行回收。
(3)收运处置。
由产生单位自行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低值可回收物(玻璃)由市供销社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2017年内实施。
3.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
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在生产、教学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运和处置。
(2)容器设置。
产生单位应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3)收运处置。
产生单位应委托所辖区环卫部门或相关企业定期收运,并承担收运和处置费用。
4.园林绿化垃圾。
(1)主要品种。
旅游景点、开放式公园及绿化作业等产生的枯枝败叶,树枝枝干等园林绿化垃圾。
(2)容器设置。
园林绿化垃圾应设置密闭专门容器单独投放,严禁混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季节性或集中作业产生的园林绿化垃圾可直接送至处置设施,可不单独设置收集容器。
园林绿化收集容器或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集中,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产生单位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区域内未建成集中或相对集中处置设施的,必须自行处置,严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处置。
5.建筑(装修)垃圾。
(1)主要品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容器设置。
应根据需要设置建筑(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生活垃圾混入装修垃圾,由专人清理,避免收集点产生扬尘等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产生单位应将建筑(装修)垃圾交给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6.大件垃圾。
(1)主要品种。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旧大型家具类。
(2)容器设置。
应根据需要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应由专人清理维护,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3)收运处置。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统一收运,进行破碎、分拣处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其他垃圾。
(1)主要品种。
除上述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陶瓷、灰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2)容器设置。
其他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单位其他垃圾产生的数量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样式、设置数量等应该符合国家及苏州市的相关规定。
(3)收运处置。
必须委托区域内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采用焚烧或填埋进行最终处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引导城乡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各地根据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居民小区、农村垃圾分类模式,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至少将生活垃圾分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重点开展有害垃圾分类。
按照国家及苏州市的相关标准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社区、物业公司、村委会加强宣传,并负责日常管理。各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小区、自然村有害垃圾的收集和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集中收运和处置。
(二)普遍开展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分类。
对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开展分类,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置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引导居民、村民单独投放。各地要统筹推进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在2018年底前应基本建立完善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
(三)稳步开展可回收及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
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
重点开展低值可回收物(玻璃)的回收,逐步在居民小区设置玻璃瓶单独收集容器,并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在居民小区的应用。
(四)鼓励开展厨余垃圾分类。
各地可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和居民小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居民小区开展居民厨余垃圾分类,将分类出的厨余垃圾集中处置或就地处置。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就地资源化处理农户产生的厨余垃圾(可堆肥垃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能落实,制度有配套,问题能解决,坚持不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建立常设垃圾分类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强化部门和区域责任分工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部门职责。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办公楼、商业区(含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办公管理区域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对垃圾分类负主体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单位(企业)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换,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各地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及主要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各地政府(管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中转、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组织和指导各类媒体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垃圾分类考核结果,按失信严重程度记入市法人信用信息库。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类院校开展强制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在苏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开展监督指导,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物业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物业企业的考核内容。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起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文件、开展社会面宣传、实施相关终端设施建设。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管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园林绿化产生单位对绿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统一采购。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可回收物体系的建设,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玻璃)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保障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市各有关部门应强化业务指导,对相关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进行垃圾强制分类告知并加强宣传指导,确保强制分类对象理解强制分类的意义、目标、责任义务和具体的分类方法。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和市垃圾分类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区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业务指导;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区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市住建局负责对市区物业公司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垃圾分类的业务指导。
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垃圾分类的技术投入,积极探索研究垃圾就地处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理、垃圾分类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加强对垃圾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置设施环境控制的技术投入,确保相关设施环保、稳定运行。
(四)强化经费支撑和制度建设。
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前端分类、中转收运、终端处置等所需经费,为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资金保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在居民小区可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分类工作开展。研究建立易腐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的分类奖励机制,市、区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对相关的垃圾分类项目进行考核奖励。
梳理国家及省市相关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苏州市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尽快制定各地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五)强化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
广泛开展普遍的垃圾分类宣传,各地要制定整体宣传方案,在地铁、公园、公交站场、客运站场、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强制分类专项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强制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单位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广泛引入社会参与和监督,做好优秀分类经验的交流与推广,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将垃圾强制分类作为各地年度工作的最重要内容,建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制度,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六)强化终端管控和源头减量。
强化生活垃圾从源头到终端设施的全过程管控。在终端处置环节,制定生活垃圾填埋及焚烧终端处置限量制度,对各地进入现有市级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垃圾数量进行限制;在收运环节,制定拒收拒运制度,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生活垃圾成分达不到进入生活垃圾转运站和终端处置设施要求的,进行拒收拒运;在源头产生环节,限制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使用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厉行节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非法倾倒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7〕17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意见
质量发展是强市之基、兴业之本和转型之要。质量与品牌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反映一个地区的综合实力。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苏州制造向苏州质造、苏州产品向苏州品牌转变,建成全国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先导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建设品牌强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7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任务,按照全市“十三五”规划和产业发展总体部署,以提升质量品牌发展水平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健全质量工作机制、夯实质量技术基础、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有效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为苏州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市综合质量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努力建成全国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先导区。
(一)质量发展水平全面提升。各市、区全面达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标准。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高于90,主要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稳定在90%和95%以上,若干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力争中国质量奖实现零的突破,江苏省质量奖获奖企业12个,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30个。拥有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企业总数达120家。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明显提高,公众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品牌建设能力显著增强。建立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拥有驰名商标150件、省著名商标1000件、省级以上名牌600个,培育苏州市知名商标1200件、苏州名牌1000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总数超过1000件。培育10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20个全国市场排名领先的高端制造品牌、20个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同标准同质量的日用消费品品牌,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省区域名牌15个,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管理水平卓越、质量水平一流的企业及产业集群,打造一批“专精特新”行业及“单打冠军”类中小型企业品牌。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数量在全省继续保持前列。全市知名服务品牌企业占全省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1/5,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超过1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3%左右。
(三)质量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技术保障能力全面增强。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内外标准累计超过2500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累计超过80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团体标准联盟2家。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超过98%,产业计量测试、能源计量、计量校准能力显著提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分别达到1000家、500家、300家。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服务收入达到100亿元,年均增长率15%,其中年服务收入超亿元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超过15个。建成各类检验检测国家级中心15家,省级中心20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质量提升工程。
1.实施质量管理提优行动。广泛推行ISO9000、ISO14000、ISO18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使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精益生产、零缺陷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到2020年,全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企业总数达到80家,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企业总数达到1500家,接受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培训超过10000人次。完善市长质量奖—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卓越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大力推广优秀企业质量管理经验。建立苏州质量发展智囊团,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质量诊断医院”,为重点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帮扶行动,帮助企业切实解决质量管理难题。试行向“专精特新”中小型企业免费发放“质量管理提升券”,扶持企业邀请质量管理专家上门辅导。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每年开展专项培训不少于300人次。深入开展质量标杆示范、质量比对、质量管理小组、顾客满意度提升等活动,有效提升企业内部质量规划、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质监局、经信委,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推动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产品,开展质量攻关,努力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加快建立创新突破与国际同步、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的先进产业体系。建立工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的支持、引导力度,推广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以及可靠性设计等先进质量工程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适用性。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换代。实施智能制造“十百千万”工程,重点支持培育十家智能工厂,建设百个智能车间,千家企业智能装备升级和万台机器人应用,以点带面促进智能技术广泛集成应用。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载体,到2020年,培育或参与3个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建设3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10家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园区)40家。(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质监局)
3.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政府协调、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等重点产品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严格落实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季节性产品专项抽查和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建立企业重大质量事故强制报告和产品伤害监测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健全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网络,科学制定应急预案,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农委、工商局、食药监局、粮食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着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
1.开展品牌“植树育林”行动。针对国际知名品牌、制造业品牌、消费品品牌、服务业品牌及区域品牌建设,建立完善品牌培育库,打造品牌建设梯队,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分层次地精准指导培育。构建创新突破与国际同步、智能制造与国际接轨、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的先进制造体系,培育10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竞争力强、品牌附加值高的世界影响力的品牌。围绕促进转型升级、构建先进制造业体系,以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高端准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产业等六大先进制造业为重点发展方向,培育20个全国市场排名领先的高端制造品牌。大力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专项行动,在日用消费品行业,培育发展20个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同标准同质量的日用消费品品牌。加快培育中高端消费品品牌,以个性化、时尚化、功能化、绿色化为目标,推出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设计精美、性能优越、制作精良的消费精品。积极打造优势农产品品牌,通过推进农业标准化和规模化,引导农业企业制定实施标准、注册商标、争创名牌。坚持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并进,大力扶持丝绸、刺绣、雕刻、家具、传统饮食等传统手艺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的品牌建设,加强对老字号企业商标的保护和运用。积极创建建筑业品牌,支持企业参加“鲁班奖”、“扬子杯”、交通优质工程、水利优质工程等建筑工程行业内奖项评选。强化服务品牌建设,巩固扩大国家级城市综合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果,建立健全服务行业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重点培育金融、现代物流、商业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壮大健康、养老、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品牌,创建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业品牌。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分层分级实施区域品牌培育工程,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省区域名牌15个。依托各级各类开发区、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各市、区筛选2~3个主导产业或未来重点培育产业,打造一批集中度高、辐射带动强、质量效益好的区域产业品牌。(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提升品牌创建能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切实增强品牌意识,苦练内功,改善供给,适应需求,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按照“地方性品牌—国内领先品牌—国际一流品牌”的思路建立完善品牌建设推进机制。对已具备较高国内知名度、相当生产规模、市场覆盖面和国际化潜力的企业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引导其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争创国际品牌。对于在国内知名度一般,但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和市场占有率的企业,推动其加大科技投入,增加品种档次,争创国内品牌。对于知名度不高,但市场前景广阔,发展后劲比较强的企业,督促其加快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争创地方性品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注细分市场,推出一批“小而精”、“小而优”、“小而特”的产品品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增强品牌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产品设计创新中心,提高创意设计水平,不断开发新产品。支持重点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大数据平台,及时、精准掌握消费需求,增强品牌创建能力。(责任部门:市经信委、住建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扩大品牌影响力。持续开展“苏州名牌”、“苏州知名商标”评定工作,组织“十大自主品牌”、“十大公共服务平台”等评选活动。完善“苏州名牌网”建设,建立苏州知名品牌数据库,实现品牌资源的整合共享。大力扶持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设计创意中心、广告服务机构、品牌展览展示机构。完善品牌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和保护制度,组织企业开展品牌价值测算。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有效提升苏州制造和苏州服务的品牌美誉度与影响力。(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加快品牌国际化进程。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引导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到境外加工、生产、组装品牌产品,为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供海外平台。积极实施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的品牌扩张战略,健全“走出去”品牌战略支持服务体系和服务保障平台,支持相关中介机构发展,探索建立“走出去”战略基金,创新金融支持模式。(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建设。
1.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实施“标准化+”行动,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引领作用,以我市重点发展的六大先进制造业为重点,建设一批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甚至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质量性能指标。充分发挥新兴产业标准化(苏州)协作平台作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重要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研制,鼓励企业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创新标准化与科技、知识产权的融合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快速转化为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打造标准化信息资源、试验验证、符合性测试等平台,加强区域内技术标准研制的协作与资源共享。加快培育具有标准研究、咨询、标准比对等功能的标准化服务组织,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标准化工作的作用,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推进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利用市场机制倒逼质量水平提升。积极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加强对重要领域具有竞争力团体标准的研制。(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加强计量保障工作。科学规划、统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健全量传溯源体系,充分满足本市量传溯源需求。鼓励采用先进计量测试技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企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技术平台。重点推进产业计量中心建设,探索建立计量数据与产业发展互动机制,扩大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范围,实现对生产全过程的有效管控。持续推进能源计量审查工作,促进企业提升清洁生产能力。组织开展计量标准器具量值比对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计量技术机构的交流,提高我市计量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能力。规范各类计量校准机构的经营行为,支持校准机构的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
3.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发展。依托我市产业需求,大力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全方位、全过程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着力提升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型平板显示、轨道交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发挥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中的基础作用,完善落实有关奖励措施,加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环保等自愿性产品认证推进力度。积极引导检验检测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功能园,创建国家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示范区。加强对服务新兴产业“种子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扶持,打造一批科技技术领先、影响力较大的检验检测认证龙头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全市检验检测认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检验检测认证专项统计调查制度。新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级、省级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链条化技术解决方案,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责任部门:市质监局,市编办,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
(四)优化质量品牌发展环境。
1.净化市场经济秩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等行为,营造公平的质量和品牌发展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产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链接,加大对质量品牌领域违法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强化电商产品监管,督促电商经营企业履行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提高质量源头管控能力。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发挥12345、12365、12315、12331等服务平台作用,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支持和鼓励消费者依法开展质量维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各类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科技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粮食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立统一的质量信用数据标准和质量信用评价标准。加大质量信息归集和公开力度,建立“互联网+”质量大数据库,推动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大力开展“诚信计量”创建、“诚信兴商”宣传等活动,营造良好诚信氛围。加强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完善质量信用评价、质量信用“黑名单”等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领域加大质量信用使用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完善质量诚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质量责任感和质量诚信意识教育。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责任部门:市质监局、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以国际化视野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质量人才队伍。加强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高校三方合作,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建立质量学科,培养一批质量专家、相关学科带头人和企业高级质量管理者,培训500名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联合创建品牌研究机构,引进和培养各类品牌管理人才。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爱岗敬业、潜心钻研、技术精湛、勇于创新的苏州工匠。(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总工会)
4.弘扬先进质量文化。大力弘扬“精致苏州、品质为本”的苏州城市质量精神,倡导工匠精神,营造尊重技术、崇尚质量、推崇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支持主流媒体开展系列报道,设立专题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多渠道宣传质量文化。加大国内优质品牌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苏州自主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表彰和宣传质量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激发全社会追求质量品牌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质量活动,倡导科学理性、优质安全、节能环保的消费理念,共同营造政府重视、企业追求、社会崇尚、人人关心质量品牌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总工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质量品牌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重点行动计划。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和落实质量强市和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切实提高质量品牌工作水平。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解决事关产业发展的重点质量和品牌问题。
(二)强化政策激励。建立稳定的质量品牌建设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宏观质量管理、品牌建设、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应急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抽查等专项经费投入,落实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质量奖励政策,有效激励在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组织。对市级以上质量奖和品牌企业,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信息咨询等方面优先服务,在公共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银行贷款等方面优先考虑,在技术改造、科研立项、财政贴息等方面优先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主品牌发展。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基金,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品牌企业给予倾斜,开展以无形资产为担保的贷款服务。对落户地方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当地政府在资金、项目、用地、用房、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加大考核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要求,完善重点任务落实机制,加强质量品牌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班子领导综合考核项目,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2017年6月2日:
免去朱建民同志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职务。
2017年6月13日:
徐业洲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冯国民同志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自建同志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2017年6月13日:
陈伟俊同志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谢飞同志任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2017年6月13日:
冯炯同志任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政委,免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职务;
沈建同志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
吴剑同志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
王群同志任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政委,试用期一年;
汤勇仁同志任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政委,试用期一年;
2017年6月19日:
王晋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免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职务;
吴向阳同志任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何建华同志任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同志均为试用任职,试用期一年。
周建华同志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2017年6月19日:
唐惠民同志任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张芸同志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
苏佳惠同志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蔡守山同志任市物价局副调研员;
王栋华同志任市粮食局副调研员;
许晓廉同志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调研员;
郭筠同志任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
2017年6月19日:
免去陈卫京同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2017年6月19日:
毛文元同志任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盛乐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钱珣同志任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2016年6月算起。
2017年6月19日:
王逸同志任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丹同志任市职业大学副校长;
张健同志任市职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苏霄飞、温贻芳同志任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顾正明同志任苏州技师学院院长;
顾颂虞同志任苏州技师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陈隆同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另有任用)。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大事记
2日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和《苏州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听取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汇报。副市长王翔、吴庆文、徐美健、李京生、蒋来清、吴晓东、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率队调研我市部分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副市长王翔、李京生、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调研。
●市十四届政协第三次主席会议召开。副市长吴晓东作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工作情况的通报。
2~3日 副省长陈震宁来苏调研开放型经济工作。副市长金洁陪同调研。
3日 市委书记、市第一总河长周乃翔,代市长、市总河长李亚平分别来到其担任河长的七浦塘、望虞河进行调研,带头履行好认河、巡河、治河、护河的河长职责。
●市政府召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推进会。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推进会。
●市政府召开全市减煤工作会议。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地条钢”专项督查组来苏检查.副市长吴庆文参加汇报会并陪同实地督查。
●副市长吴庆文赴吴江区震泽镇调研丝绸产业发展情况,并与市人大代表座谈交流。
●市政府召开京沪高铁等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副市长吴晓东出席会议。
●全市《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宣贯会召开。副市长吴晓东出席会议。
3~5日 副市长曹后灵赴南京参加第135期领导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专题研究班培训。
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率队来苏调研苏州知识产权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支苏平、副市长吴庆文参加调研。
●副市长蒋来清率队现场检查“河长制”河道。
●副市长蒋来清开展“六个一”蹲点调研工作。
●全市纪念五四运动98周年暨建团95周年大会召开。市领导叶兆伟、金洁、周俊出席大会。
5日 市政府召开第3次民生工作例会,研究推进实事项目建设和富民增收工作。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徐美健、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率队调研城市规划工作。副市长吴晓东陪同调研。
●省政府召开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会。常务副市长王翔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城区河道截污清水工程指挥部例会。副市长蒋来清出席会议。
●市商标战略暨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副市长金洁出席会议。
6日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来我省调研国家科技创新重点政策的落实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副省长张敬华陪同调研,代市长李亚平参加有关活动,市领导徐惠民、黄爱军、吴庆文、王竹鸣等陪同调研或参加座谈。
●副市长吴晓东赴张家港南丰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活动。
7日 副省长张敬华来苏调研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大学。省政府副秘书长陆留生,副市长曹后灵陪同调研。
8日 市委、市政府召开2017年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会。市委书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总指挥周乃翔出席会议,代市长、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总指挥李亚平作工作部署,市领导盛蕾、徐美健、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陈振一、盛蕾、曹后灵、周晓敏等出席会议。
●市政府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体(扩大)会议。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王翔、吴庆文、李京生、金洁、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全省艺术创作工作会议在苏召开。副市长徐美健参加会议并致辞。
8~9日 由菲律宾总统府新闻部部长助理米歇尔?克里斯蒂安?阿布兰带领的菲律宾新闻代表团到访苏州。副市长徐美健会见代表团一行。
9日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新华社国内部副主任陈二厚并接受采访。
●常务副市长王翔主持召开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社会事业两个改革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改革工作要点。
9~10日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弘强一行在苏州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马士光、李京生陪同调研。
●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率督导组来苏进行太湖治理专项督导。市委书记周乃翔会见张波一行,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参加会见或陪同调研。
10日 市政府召开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工作座谈会。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政协主席周伟强主持召开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001号提案重点督办会议。副市长吴庆文到会作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通报。
●副省长马秋林来苏调研工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副市长吴庆文陪同调研并参加汇报会。
●全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重点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市领导朱民、蒋来清出席会议。
●国家环保部太湖治理专项督导组一行来苏督查。副市长蒋来清陪同检查。
●副市长吴晓东赴担任河长的元和塘相城段、张家港河常熟段、盐铁塘太仓段现场调研。
●全国就业创业工作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曹后灵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11日 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代市长李亚平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联席会议。副市长王翔、吴晓东出席会议。
●常务副市长王翔赴吴江调研太浦河河长制工作。
●市政府召开群租房“三合一”问题治理座谈会。副市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出席2017年5.17世界电信日和信息社会日纪念大会暨“发展大数据,扩大影响力”论坛并致词。
11~12日 国家四部委新能源汽车检查验收组一行来苏检查。代市长李亚平参加汇报会,副市长吴庆文陪同检查。
12日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意大利驻沪总领事裴思泛一行。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见。
●市政府召开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王翔、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阿里巴巴技术委员会主席王坚一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263”专项行动黑臭河道治理督查和《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副市长蒋来清、曹后灵参加相关活动。
●我市召开纪念5?12国际护士节表彰大会。副市长曹后灵出席活动。
13日 代市长李亚平赴高新区通安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调研走访活动。
15日 市政府召开全市蓝藻水草防控工作会议。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参加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副市长王翔、金洁出席会议。
16日 市政府召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提升六大工程推进动员会。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王翔、李京生、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教育有关工作。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李京生、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17日 省委书记李强来苏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黄爱军、姚林荣、李京生陪同调研或参加相关活动。
●北京大学校长林建华率队来我省参加北京大学分子工程苏南研究院签约揭牌活动。省委书记李强在苏会见林建华一行,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黄爱军、吴庆文参加会见。
●2017年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举行。副省长陈震宁、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张伟出席开幕式,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姚林荣、金洁,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相关活动。
●第六届世界工商领袖(昆山)大会举行。商务部副部长房爱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张伟,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金洁、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六届中国苏州电子信息博览会开幕。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朱民、吴庆文、叶兆伟、金洁、陈雄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开幕式。
●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太湖蓝藻防控工作。副市长王翔、蒋来清参加会议。
17~18日 全国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南方片区工作推进会在苏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郭文奇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王翔、金洁参加会议或陪同考察。
18日 2017世界城市峰会市长论坛在苏开幕。新加坡国家发展部部长黄循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副省长蓝绍敏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王翔、徐惠民、吴晓东,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相关活动。
●住建部副部长黄艳一行赴苏州工业园区、姑苏区考察城市规划建设等情况。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领导徐惠民、吴晓东等陪同考察。
●常务副市长王翔调研太湖河长制工作。
●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副市长吴庆文出席会议。
●北京大学分子工程苏南研究院签约暨揭牌仪式在常熟市举行。副市长吴庆文出席相关活动。
●副省长蓝绍敏来苏调研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副市长徐美健陪同调研。
●市庆祝全国第27个助残日系列活动举行。副市长金洁出席启动仪式。
●省政府召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曹后灵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19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讨会在苏召开。国务院参事仇保兴,市领导周乃翔、李亚平、吴晓东等出席会议。
●昆山杜克大学二期签约活动在昆山杜克大学举行。杜克大学校长理查德?布罗德海德,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代市长李亚平,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冯友梅,昆山杜克大学校长刘经南,昆山市委书记姚林荣出席活动。
●副市长王翔赴昆山千灯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活动。
●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参加苏州分会场会议。
●副市长蒋来清率队检查城市排涝和防汛工作。
●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曹后灵出席会议。
●2017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美机?富怡杯”服装设计与工艺赛项在苏开赛。副市长曹后灵出席开幕式。
20日 市第29届科普宣传周开幕。市领导吴庆文、王竹鸣出席开幕式。
21日 首届江苏发展大会苏州返乡活动举行。市委书记周乃翔、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陈振一、朱民、王翔、马士光、徐惠民、黄爱军、吴庆文、盛蕾、蒋来清、曹后灵、徐明,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等出席活动。
●全省公安功模表彰活动在南京举行,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京生出席会议。
22日 全市“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工作推进会召开。市委书记周乃翔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秘书长黄爱军,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顾杰、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中国江苏大院大所合作对接会暨第六届产学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谈会苏州市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安全生产履职尽责和免责的暂行规定》《市政府关于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和《苏州市开放型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听取太湖应急防控工作会议情况和调整有关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补助)标准的汇报。副市长王翔、吴庆文、徐美健、蒋来清、金洁、曹后灵,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美国戴尔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基斯?迈尔斯一行。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参加会见。
●代市长李亚平接受中央电视台《旅游中华》栏目采访。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日本驻沪总领事片山和之一行。
●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专题培训班开班。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开班仪式。
●全省港口一体化发展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吴晓东参加会议并发言。
●苏南教育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第二次联席会议在省教育厅召开。副市长曹后灵参加会议。
22日~23日 副市长蒋来清参加省政协十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
23日 代市长李亚平接见我市在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立功集体表彰大会和全省公安英模表彰大会中受到表彰的功模代表。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等出席活动。
●由中国国家档案局和俄罗斯联邦档案署主办的《中俄“丝路”历史档案》展在苏开幕。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李明华,俄罗斯联邦档案署署长阿尔基佐夫,代市长李亚平出席开幕式。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微软公司全球执行副总裁沈向洋一行。
●苏州嘉盛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PC构件生产基地建成投产。副市长金洁出席投产仪式。
●副市长金洁赴河长制河道元荡、斜港—屯浦港—急水港调研。
24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苏州市第七次代表大会开幕。市委书记周乃翔、团省委书记王伟到会祝贺,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陈振一、陆新、盛蕾、金洁、曹后灵、王竹鸣等出席开幕式。
●代市长李亚平会见中投集团建广资本投委会主席李滨一行。
●市金融发展研究会换届大会举行。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吴庆文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太仓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
●副市长蒋来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夏收夏种工作。
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率民建中央调研组就“关于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调查与建议”来苏进行专题调研。市委书记周乃翔看望陈昌智一行,市领导陈振一、朱民、黄爱军、蒋来清、周晓敏等参加相关活动。
●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市委书记、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乃翔,市领导朱民、王翔出席会议。
●代市长李亚平赴常熟市古里镇开展“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活动。
●市政府召开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会议。副市长王翔、吴晓东参加会议。
●2017年第三届苏州国际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大会举行。副市长曹后灵出席活动。
25~26日 副市长吴庆文率队赴贵阳市参加2017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
26日 国测(苏州)智慧城市产业化基地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签约仪式。
●副市长李京生参加“六个一”走访调研活动。
●副市长吴晓东主持召开城建交通重点项目调度会。
●苏州市职业大学第三届董事会成立大会召开。市领导盛蕾、王少东、王鸿声、陈雄伟,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大会。
26~27日 代市长李亚平,副市长徐美健、曹后灵参加省管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专题轮训班。
27日 常务副市长王翔率队赴相城区现场督办“263”专项行动。
●副市长吴庆文赴铜仁市出席对口帮扶产业对接活动。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治理违法犯罪集中打防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市领导俞杏楠、李京生出席会议。
●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副市长吴晓东在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副市长吴晓东会见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荷骏飞一行。
30日 2017“同乐江苏”金鸡湖端午龙舟赛举行。省委外宣办副主任杨力群,市领导徐惠民、盛蕾、徐美健出席开幕式。
31日 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代市长李亚平,市领导朱民、蒋来清,市政府秘书长杨知评出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分析会。常务副市长王翔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市长吴庆文一行赴在苏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走访慰问在苏院士及部分一线科技工作者,庆祝首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召开。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京生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报告。
●全省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副市长曹后灵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