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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解读


【发稿时间 :2017-02-03 13:06 发布单位 :系统管理部 阅读次数: 】【    】【打 印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 1031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是我市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工作的一次重要探索,《办法》出台标志我市重大行政目录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制定背景

确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前提,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本身是一个抽象性、模糊性用语,各地立法文本大都通过“概括+列举+排除”的立法模式,但这并不能穷尽、涵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特别是在实施中,很多具体行政决策事项很难与列举的情形相对应。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其有效实施有赖于执行层面机制的创新。我市201411日开始实施《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其中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这确立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立项工作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分权制衡、民主协商等程序予以形成。通过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管理程序,有助于缓解“重大行政决策”本身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实体法界定上的先天不足。

近年来,我市严格落实《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纳入目录化管理。每年年初,由决策建议主体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要求,经层级审核、民主会商、市长签发等程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明确所有纳入目录事项在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20163月,我市被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市。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试点工作要求,总结近几年我市探索实践,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特点

《办法》共21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以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项目纳入决策目录编制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决策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廉洁性评估工作,并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是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办法》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是明确了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的认定标准。包括: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拟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四是对几类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不适用本办法,但可将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是细化了目录管理的运作程序。《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通过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系统进行申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监察、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等内容。对于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标明为听证事项。

六是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动态维护机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

七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制度。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审核的市级和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市在全国率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通过决策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的公正规范。为总结我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经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媒体、门户网站等途径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听证、决策进度以及有关通告和通知等内容。

八是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监督机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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