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 行政复议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制度?

答: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

2.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何重大意义?

答: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3.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便民为民的制度,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行政复议不收费;(2)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5)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60日内;(6)复议受理期限为5日,决定作出期限为60日,延期不得超过90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要救济渠道,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复议与信访相比,其作出的决定更具法律效力,与行政诉讼相比较,程序更简洁。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原则上丧失复议申请权。

6.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4)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 (5)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 (6)聘请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9)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7.行政复议受理与行政诉讼受理有何关系?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并驾齐驱的救济制度。对案件受理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以来,宜昌市各级行政机关已受理办结行政复议案件近4000件,其行政复议决定均严格执行,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查阅政府信息、法律信息常用网站名称

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办)http://www.chinalaw.gov.cn/
    江苏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主办)http://www.jiangsu.gov.cn/
    江苏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http://jsfzb.gov.cn/
    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主办) http://www.www.cqdcgg.com

10.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公地址:

答:三香路998号,电话:051268615447。
    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专线电话:68615447,68615447。

联系我们
0512-68615447
0512-68615447
fzb@dpt.suzhou
.gov.cn